APP下载

法院院长职权结构优化论

2017-04-07高翔

现代法学 2017年2期

高翔

摘要:

法院组织理论与诉讼原理具有深刻内在联系,从《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视角考察我国法院院长职权的层级结构,可以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大陆法系普遍认可法院院长具有适度的司法行政权,并以不侵害审判核心事务行使为前提。就我国现实而言,法院院长职权重塑的逻辑前提是审判业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科学分类。对法院院长职权应划分为审判职权、司法行政职权。在审判职权行使方面遵循与法官同权原则,限制院长程序性决定权,确立院长审案分案的一般规则及动态调整机制;司法行政职权则应保持谦抑,开列院长司法行政职权清单有助于预防权力跨界。

关键词:诉讼程序;法院组织;审判职权;司法行政职权;法官同权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2.13

我国诉讼理论与法院组织理论存在一定的疏离现象,既表现为诉讼法学者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参与度不足,使得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设计失之于空洞,且因欠缺程序法保障措施而难以落实。值得欣慰的是,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之下,民事诉讼法学界近期已有研究成果从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结合视角出发,对域外书记官职责及庭审记录的性质与功能、审判职权与审判职设置进行相关研究,为我国法院组织与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借鉴的范式

主要有:张卫平.论庭审记录的法定化[J].中外法学,2015(4):853-870;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J].现代法学,2015(4):12-30.。……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