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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嵌套责任论”

2017-04-07陈忠林席若

现代法学 2017年2期

陈忠 林席若

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不应理解为单纯的以单位为主体的单一犯罪,而应是由单位与直接实施犯罪的单位责任人员为主体共同构成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列的嵌套式共同犯罪。在这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中,一方面是单位本身因为其存在赋予了单位成员以单位特有的犯罪能力而成为犯罪主体,另一方面则是单位相关主管与责任人员因其个人以违反刑法要求的方式履行职责而成为嵌套在单位之内的与单位共同实施犯罪的自然人主体。所谓“嵌套”,是指尽管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因其各自的犯罪行为而承担着独立的行为责任,但在这种犯罪中,单位与其成员的意志与行为均互为表里,在客观上看似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在单位犯罪中应承担相对独立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形式上就只能依赖于单位这个外壳才可能在刑法中独立存在。法律将满足这种条件的两个犯罪结合在一起规定为一个“单位犯罪”,因而单位和单位成员的独立行为责任又是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分担的结果。这就是单位犯罪的嵌套刑事责任。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法人超越说;嵌套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

DF61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2.08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在法律上承认单位犯罪,但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却很少。许多依法应该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 往往以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等行政处罚结案了事,即使在为数不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单位犯罪案件中,适用缓刑、轻刑的措施也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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