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视角下的BIT“联合解释”问题研究
2017-04-07赵海乐
现代法学 2017年2期
摘要:
中国目前对外缔结的BIT中,已有六份文本包含了“联合解释”条款,即授权缔约双方通过联合解释处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联合解释在国际投资争议中已有实践,但也因投资者“正当期待”、溯及力等问题,引发了是否符合国际法治理念的质疑。从国际法律渊源的角度讲,条约联合解释属于缔约国固有权力的延伸,也是国际法治的基本推动力量。联合解释必然服务于某种政治目的,但只要对其进行法治化规范,就无损于国际法治的基本精神。中国目前缔约文本已经日趋完善,但仍须注意明确设定解释时限,并对各类解释的法律约束力进行更加严谨的措辞。
关键词:联合解释;国际法治;正当期待;溯及力;最惠国待遇
中图分类号:
DF964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2.10
一、缘起:“联合解释”条款频繁出现于中国缔约文本
2015年6月17日,《中国—澳大利亚FTA》于堪培拉正式签订,且于2015年底生效。该协定的一大特色内容在于,协定第9章“投资”部分纳入了完备的“联合解释”条款,即对于条约产生的法律问题,缔约双方有权通过联合声明的方式进行解释,此解释将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来讲,第9章的“联合解释”机制共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对投资相关条款的内涵进行进一步阐释。根据该章第18条第1款规定,由双方政府代表组成的投资委员会有权对本FTA中与投资相关的任何条款进行联合解释。此解释将对正在进行的以及未来的投资争议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第二,对“公共利益例外”进行演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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