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环境权之溯源与辨正——司法适用的视角
2017-04-04陈海嵩
陈海嵩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学术视点】
健康环境权之溯源与辨正——司法适用的视角
陈海嵩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健康环境权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环境运动,并为目前国际人权法的司法实践所认可。尽管以生命健康权为代表的既有人权保障机制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但毕竟不能对环境利益予以整全性的保护,不符合现代环境保护的需要,也不适宜作为证成“环境权”的例证。实证分析表明,拉丁美洲各国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加以直接运用的“健康环境权”并不意味着是对“环境权”的直接适用;美国各州宪法中相关条款的司法适用也表明,“健康环境权”与“环境权”在司法适用上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健康环境权”是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而不是“环境权”的组成部分。
健康环境权;环境权;健康权;实证分析
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是保障人体健康的基础性条件,如何通过相应国家义务的践行,来实现公民环境健康权益的有效救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重视的课题。①陈云良:《基本医疗服务法制化研究》,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由此,国际上产生了“健康环境权”(The Right to a Healthy Environment)概念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司法适用。②Sumudu Atapattu, The Right to a Healthy Life or the Right To Die Polluted? , 16 Tulane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101(2002).但也必须注意到,在近年来的相关研究中,有学者将健康环境权的司法适用视为“环境权”司法适用的例证,③如有观点认为,相较于传统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后来居上”,拉丁美洲地区则是“全球先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