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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视野下动机错误的救济路径分析——以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为切入点

2017-11-27李俊青

法学论坛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李俊青

(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周口 466001)

《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视野下动机错误的救济路径分析——以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为切入点

李俊青

(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周口 466001)

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动机错误;二元论;主观行为基础障碍

一、问题的提出

意思表示由三个要素组成:意思本身、意思的表示以及意思与表示的一致性。①参见[德]韦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22页。萨维尼认为动机错误是意思形成过程中的错误,是真正的错误,不应当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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