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诉讼标的理论再认识——一种诉讼法哲学观的转向
2017-11-27史明洲
法学论坛 2017年6期
史明洲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日本诉讼标的理论再认识——一种诉讼法哲学观的转向
史明洲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在过往的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中,大多数研究成果都使用了“体系性诉讼标的理论”作为研究范式,相关研究通常把“体系性”的研究范式默认为德国、日本等主要大陆法国家理论的通行做法。但是,当代日本法的理论和实务已经放弃了“体系性诉讼标的理论”,并转而将诉讼标的问题拆解成诉的合并、诉的变更、禁止重复系属、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四个子问题,在具体的诉讼场景中分别寻求妥当的解决方案。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哲学观是一种重视具体场景中结果妥当性的形而下哲学观。理解这种诉讼法哲学观,不仅有助于重新认识日本诉讼标的理论,还可为理解当今的整个日本民事诉讼法学提供视角。
诉讼标的;“相对化”研究范式;诉讼法哲学观;既判力
一、问题的提出:两种“相对化”的进路
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学说史里,除了少数作品提及了“非体系性诉讼标的”外①参见张卫平:《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梁开斌:《台湾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载《现代台湾研究》2010年第3期。,大多数研究成果都使用了“体系性诉讼标的理论”作为研究范式。这种研究范式强调诉讼标的概念的统一性对整个诉讼法体系的积极作用,并默认了一个预设的逻辑前提:民事诉讼法理论中,必然存在一个贯穿民事诉讼程序始终的诉讼标的概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