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2017-03-28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7年22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

●陈渊鑫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陈渊鑫

十八、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

法律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的规定。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这种原则是一种面向市场、鼓励竞争的运作方式。通过来自多方面的竞争者的公平而充分的竞争,可以使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相对满意的结果,得到一定的处置收益。

1、公开原则。公开,是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为社会公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为参加资产处置活动的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公开透明要求,资产处置规章制度要公开,便于有关当事人了解参与资产处置活动的规则;资产处置信息要公开,向社会公开处置资产的原始价值、数量、购入时间等信息,为竞争者决定是否参与竞买提供充足信息;处置结果要公开,公布竞买人及竞买价格。通过公开进行,使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减少产生 “权钱交易”等行为引发的资产流失。

2、公正原则。公正,是指按照统一规范的处置政策、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监督管理
枣前期管理再好,后期管不好,前功尽弃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加强土木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如何加强土木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这下管理创新了!等7则
人本管理在我国国企中的应用
绩效监督:从“管住”到“管好”
监督宜“补”不宜“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