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2017-03-28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7年22期
●陈渊鑫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陈渊鑫
十八、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
法律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的规定。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这种原则是一种面向市场、鼓励竞争的运作方式。通过来自多方面的竞争者的公平而充分的竞争,可以使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相对满意的结果,得到一定的处置收益。
1、公开原则。公开,是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为社会公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为参加资产处置活动的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公开透明要求,资产处置规章制度要公开,便于有关当事人了解参与资产处置活动的规则;资产处置信息要公开,向社会公开处置资产的原始价值、数量、购入时间等信息,为竞争者决定是否参与竞买提供充足信息;处置结果要公开,公布竞买人及竞买价格。通过公开进行,使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减少产生 “权钱交易”等行为引发的资产流失。
2、公正原则。公正,是指按照统一规范的处置政策、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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