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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体育联盟中的反垄断豁免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7-03-28于柏亿

体育时空 2017年2期
关键词:启示

于柏亿

中图分类号:G817 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7)02-021-02

摘 要 早在1890年美国就通过了全球第一部反垄断法,反垄断豁免则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体育联盟作为赛事的依托,其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议。文中笔者对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反垄断豁免案例进行了分析,并引申出对中国职业体育联盟反垄断的一些思考,以求为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发展提供一点启示。

关键词 职业体育联盟 反垄断豁免 启示

一、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反垄断豁免案例

美国对于体育联盟性质的判定上观点主要为两类:一是认为其属于单一经济体。二则认为职业体育联盟属于企业联营。在反垄断法的执行过程中,主要按照如下两种方法:行为主义和结构主义。行为主义主要用来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结构主义主要是根据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来确立反垄断目标。美国职业体育联盟中的反垄断豁免属于运用行为主义的方法进行判断,主要包括职业体育联盟职业运动员的工资额以及自由转会的反垄断豁免;职业体育联盟赛事活动电视转播权的反垄断豁免以及职业体育联盟的准入和退出上的反垄断豁免。[3]

1.职业体育联盟职业运动员的工资额及自由转会的反垄断豁免

运动员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直接影响竞赛水平和竞赛观赏性。所以,围绕着球员薪资和流动性方面的问题一直都是职业体育的重点问题。具体表现为运动员自由转会,俱乐部工资帽限制,奢侈税征收,选秀最低年龄限制等方面。以1994年查尔斯-威廉姆斯诉NBA案为例,1994年6月,NBA的劳资协议到期,NBA要求法院裁决工资帽制度继续合理。这一决定被当时的球员认定为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因为劳资协议一旦到期,工资帽相当于联盟强加于NBA球员身上的限制。而法院依照1935年国会通过的劳动关系法鼓励劳资双方进行集体议价,在集体议价过程中,资方对于劳方施加的限制符合劳动法。且认为集体议价优先于反垄断,最后判决威廉姆斯败诉。

2.职业体育联盟赛事活动电视转播权的反垄断诉讼

体育赛事的直播收入作为职业体育联盟和俱乐部的重要收入来源,对于职业体育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四大体育联盟在体育直播方面一律采用的均是集中销售的模式,联盟将赛事转播权集中销售,并给予各球队一定数量的可以在当地出售的自己比赛的赛事转播权。如果交由各支球队自己销售赛事转播权,则会造成大球队和小球队之间的收入差距极其悬殊,形成马太效应,即在一个体育联盟中,大球队因为资金的支持,所以实力越来越强。反之,小球队的实力将越来越弱。而职业体育赛事一大重要的看点,就是其自身的不确定性,竞争者双方既有相互的竞争,又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这样的“竞争平衡”关系促进联盟提供更好的赛事服务给消费者。

3.职业体育联盟准入和退出上的反垄断豁免

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另外一个反垄断的焦点问题是联盟体育联盟中准入和退出上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俱乐部股东入股球队的时候会受到严格的限制,二则是在俱乐部在进入联盟时会遇到很高的准入壁垒。美国的四大联盟规定新球队进入联盟时需要取得四分之三以上的俱乐部同意。例如从1976年ABA被NBA吞并之后,40年的时间内NBA的球队数量仅从22支增加到30支。最近一支加入NBA的球队需要追溯到2002年夏洛特山猫队加入联盟,经由全联盟扩展委员会的委员们一致推荐、联盟董事会最终批示才通过了这项决定。联盟同意夏洛特山猫队加入联盟主要是为了平衡东西部球队间的数量,况且NBA球队在东中部的数量相对较少,不会影响到其他球队的市场。作为美国篮球名城,在北卡州建立一支NBA球队同样符合联盟的利益。

二..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反垄断豁免对中国的启示

从美国的反垄断历史上看,对职业体育联盟中所涉及到的反垄断行为体现出了不同的判罚尺度。但是总体上体现出了司法上的合理性原则,即在对垄断行为进行判断时,全面考虑到职业体育联盟的发展现状以及全体消费者的最终利益,根据相关的反垄断法律做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说,认定某一行为是反垄断行为,其核心在于是否有利于保护全体消费者的利益,仅满足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不予以进行认定。这对于当时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职业体育联盟是至关重要的。

规模经济,是指是指通过扩大生产规模而引起经济效益增加的现象。而规模不经济,是指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的边际效益反而会减少。对于职业体育联盟而言,初创时期,需要吸引较多数量的俱乐部球队提升联盟整体的竞赛水平和观赏性,提高经济收益,提高市场占有率。以NBA为例,自BAA和NBL1949年合并成立时,只有八支球队,随着联盟的发展,球队数量不能满足观众的需要,到上世纪末,随着多伦多猛龙队和温哥华灰熊队加入NBA,NBA的球队达到29支。此时处于规模效应拐点前,规模扩大有利于联盟经济效益提升。而从2003年夏洛特山猫队加入联盟至今,联盟的整体球队数量一直保持在30支的水平。这种极高的准入壁垒,实质上有利于联盟的竞赛水平提升。

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职业体育联盟,相对于美国职业体育联盟而言,具有鲜明的行政垄断的特征。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排除公平竞争的行为。”中国过往长期的计划经济发展模式和举国体制的体育发展模式,导致政府在体育资源的配置中处于主体地位。对于正处于发展转型阶段的中国职业体育而言,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行政垄断的色彩。如在俱乐部数量上,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体育管理部门而并非市场。长期的行政管理体制暴露出监管不力的问题。中国职业体育发展也出现了大批的黑哨事件,实德系球队操纵比赛结果等不公平的现象。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公开透明的执行机制,行政垄断这种管理方式阻碍了中国职业体育的发展。行政部门应该变化管理模式,完善职业体育相关法制建设,为职业体育联盟发展服务。[4]

随着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职业体育联盟的行政垄断行为以及类似于实德系控制比赛结果的行为将受到规制。此外相关部门在司法过程中,也必须考虑到职业体育联盟的天然垄断性,这样才能促进中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发展,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姜熙,谭小勇.反垄断法视野下职业体育联盟的性质考察—基于謝尔曼法的司法实践[J].

[2] 卢嘉鑫.美国对体育产业的反垄断豁免政策及其启示[J]..

[3] 曹芳平,周武.中美职业体育产业垄断性质之考量[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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