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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务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障

2017-03-22李晨昊

商情 2017年2期
关键词:知情权公共利益隐私权

李晨昊

(中山大学法学院)

隐私权既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亦是十分重要的人权,保护隐私权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务员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基于其身份、地位和社会影响力,隐私权受到适当的限制既是该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同时,法律也要对公务员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权予以正当保护。

公务员隐私权限制保护

公务员是公职身份与公民身份的融合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平等民事主体,理应享有隐私权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公职身份又会与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厘清公务员隐私权的边界,以便对其提供正当的保护与必要的限制,就成为时代对于民法提出的必然要求。

一、对公务员隐私权的限制

(一)公务员隐私权限制必然性之法理论证

1.限制公务员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社会缺乏共同利益的保护,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公务员的隐私虽然属于个人私事,但有时会与社会利益紧密相联。当公务员的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优先考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限制公务员隐私权与民主宪政的构建

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新闻自由权,是当代社会各个民主国家普遍确立的重要的宪法权利,是建设民主宪政的题中之义。而这些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必须要保证其优先于公务员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比如,公务员的财产信息,事关国家机关的清正廉洁,不能用隐私权来予以保障。

3.限制公务员隐私权是选拔合格公务员的内在需要

公务员是社会的重要岗位,因此无论是公务员的选拔,还是提拔,都有必要将其背景履历、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向全社会公开。比如,在美国,对于要当选联邦法院法官的人,必须由FBI派出官员走访调查。如果被发现有污点,就可能失去民众的支持,即使上台也可能遭到弹劾、罢免。

(二)侵害公务员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1.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正当行使职权,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隐私权加以限制。例如,国家有关机关基于揭露犯罪和违法事实的需要而对某人的财产状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和了解,对涉嫌贪污犯规和财产犯罪的行为以及犯罪行为人的活动进行监视等。

2.公民依法行使知情权。知情权保证了公民知悉政治生活的必要信息。私人正当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及时披露了当事人的隐私,也不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例如,公民在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有权对候选人的信息和活动加以了解,选举机构也有义务对此加以披露。

3.公职人员的“事先同意”。比如要求公务员公开财产,是职责的要求。就公务员的隐私权限制而言,实际上可看作公民担任公职时的承诺。虽然这种承诺并不是明示的,但是公共职位本身就提出了这一要求。因此,其隐私权受限,是一种“事先同意”,而并非是侵权。

二、对公务员隐私权的保护

对公务员的隐私权进行限制,绝不意味着彻底剥夺其隐私权。公务员首先是自然人,而后才是社会人。这就注定了公务员群体当然也应该享有作为自然人的某些隐私权利。具体来说,下列隐私与普通公民的隐私一样,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一)私密信息

1.个人的生理信息。如身高、体重、血型等。其中,基因信息是个人生理信息的核心。

2.身体隐私。身体隐私是指不愿对他人公开的身体的各个部位。

3.健康隐私。个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个人身患疾病、传染病,本人一般不愿意对社会公开。一旦公开,很可能会影响与他人的交往。

4.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自然也是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人享有的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二)私人空间

1.住宅空间。公务员的住宅属于其私人领域,其有权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与平静。对于公务员的住宅,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入,这不仅是公务员本人的权利,也是其家庭成员共同的权利。

2.其他私人空间

随着个人所能够支配的私人空间范围的扩大,在住宅空间之外也发展出了其他的私人空间类型。例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代社会出现了网络虚拟空间。其实,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

三、我国公务员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现状分析与法律建议

(一)现状分析

我國现有法律并没有考虑到公务员隐私权的独特性,因此没有针对公务员隐私权做出单独规范。我国现行法律在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公务员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二)法律建议

1.进一步确立隐私权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尽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规定了隐私权,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还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针对此情况,建议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将隐私权明确为一项独立的民事人格权,明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2.对侵犯公务员隐私权的行为以民事调解或追究民事责任为先。

尽管我国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了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的多层次的法律责任。但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建议以民事调解为主,即使要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一般提倡追究民事责任,反对轻易动用行政或刑事处罚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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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曲直.留给隐私多大空间[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95.

[6]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546.

[7]李慧海.公务员隐私权及限制初探[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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