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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君书》中窥探商鞅变法

2017-03-22潘冬子

商情 2017年2期
关键词:中华书局法令商鞅

潘冬子

(西南民族大学)

“周室东迁,共主衰微,王命不行。”这样的情况之下,没有了共主和等级礼制的维持,列国相继内乱。各诸侯国犹如回到部落时代,相互之间开始兼并。在列国的兼并时,戎狄也加入了争夺。想要立足于乱世,在兼并之中生存,诸侯国的实力就是生存的基本要素。“周之所封四百馀,服国八百馀”,到战国时期只有大小诸侯二十多个。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法家不同于儒、墨、道学派治世主张,法家力图改变乱世之争、富国强兵、集权的理念,是符合时代发展的。

商鞅法家农战定分止争

一、时代背景

(一)秦国时代背景

史记中记载:“秦之先,帝颛顼之苗裔孙曰女脩。大费拜受,佐舜调训鸟兽,鸟兽多驯服,是为柏翳。舜赐姓赢氏。”到周孝王时期,“孝王曰:‘今其后世亦为朕息马,朕分其土味附庸。邑之秦,使復续赢氏祀,号曰秦赢。”后来周厉王时期,秦仲诛西戎时战死,庄公时破西戎,封为西垂大夫。庄公死后,长子世父曰:“戎杀我大父仲,我非杀戎王则不敢入邑。”让位于襄公。后来襄公护送周平王有功,周平王封襄公为诸侯,秦国由此开始。不难看出秦国的建立和伐西戎、巩固中原的西垂有重要关系,也正因秦国的建立是在不断的与西戎的战争中建立、立足,秦国民风尚武这就是必然的因素。

后秦文公、秦宁公、秦武公时都不断与戎进行战争,扩充领地。秦穆公时期,得百里奚、蹇叔等能人,秦国国力不断增长,任用由于称霸西戎。秦穆公、秦康公、秦桓公不断与晋国发生战争,争夺河西之地。随后秦国内乱不断“秦以往者数易君,君臣乖乱,故晋復僵,夺秦河西之地。”秦国常年征战,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此时的魏国经历变法之后国力强盛,对秦国虎视眈眈。

(二)商鞅的时代背景

霸权时代过去之后,大国吞并小国,邻国之间的大国蚕食小国,国君被逐被杀事件不断发生。“强国不再以霸权为满足,不再以拥有尾巴国为满足,它要直接控制土地。不再以国君臣服为满足,而要把国君排除,直接统治人民。”在这一时代当中,政权不再任由世袭贵族任意把持,任何有才能的人都可以踏上历史舞台。子思曾云:“今天下诸侯方欲力争,竞招英雄以自辅翼,此乃得士则昌,失士则亡之秋也。”魏国自三家分晋之后,先后任用法家三大人物进行改革变法,任用李悝制定律法、调整赋税,奉行李悝“食有劳而录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为国策略,并提出了“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魏国社会安定,实力逐步上升。再通过西门豹治邺、吴起的改革,魏国遂成为战国初期的超级强国。商鞅在这样的背景之中登上了历史舞台,“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

二、商君主张探索

《商君书》在变古的历史观、人性趋利避害的思想指导下,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角度阐述了变法,四者相互连接构成了《商君书》的理论体系。

(一)理论基础

在《更法》篇中提出了:“郭偃之法曰:‘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法度是用来爱护百姓,这是商鞅变法的第一个理论基础,舌战甘龙、杜挚后明确了第二个理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这种历史进化论,是变法的第二个理论基础。

在《开塞》篇中更加明确了“圣人不法古,不脩今。法古则后于时,脩今则塞于势。”这样的理论观点,放在任何一个时代都值得学习,这更是历史进化论的体现。在这样的观点之下,面对秦国的现实状况,更加深入的探讨了“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天下不安无君,而乐胜其法,则举世以为惑也。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这是商鞅变法的第三个理论基础,“法治”离不开国家的安定,离不开确立君主的统治地位。

随后在《算地》篇论述了个人的人性问题书中说道,“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故曰: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这是商鞅变法的第四个理论基础,从“趋利避害”、“好利恶害”的人性论,论述应当引导人们有劳而获,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止奸,让百姓能按照法度的框架生活。而国君必须掌握权力,统一政策,制定法律。

(二)政治主张

在《去疆》篇中,主張重农重战的政策。“战事兵用曰疆,战乱兵息而国削。农少、商多,贵人贫、商贫、农贫,三官贫,必削。”随后提出了重罚轻赏政策,云:“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国无力而行知巧者必亡。”并且论证了乱世不应当尊崇儒家,这在当时来讲也是符合时代背景的,诸侯都不尊周天子,尊儒并不能使国家战斗力上升在乱世站住脚跟。也提出了户籍管理制度,目的是为了“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

《错法》篇提出了国家治理的根本,“古之明君错法而民无邪,举事而材自练,赏行而兵强。夫错法而民无邪者,法明而民利之也。举事而材自练者,功分明;功分明,则民尽力;民尽力,则材自练。”此篇提出了法治,但法治的根本还是民众,民众知法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功分职分,民众能够知道如何在国家的法令之下,如何获得自己的社会地位,这样才能在战争年代获得爵位。才能把军队凝聚起来、国家凝聚起来。谈法治还是不能离开民众基础,国家以民立,人民生活在法令的框架之下,这才是《商君书》法治的核心。

“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日法,二日信,三日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在《修权》篇中,提出了国家安定的三个要素,从这三要素可以看出,“法度”是君臣共同执掌的,那么君臣都需要在法度之下行驶权力,而“信”是君臣共同树立的,君对臣要有“信”,臣对百姓要有“信”,百姓就会遵守法度。当时的历史背景,鲁国的“三桓”、晋国“三晋”、田姓代姜姓齐国。原因都是因为君权的衰落,“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是符合时代进步的,如果没有君主集权的权威,那么法令的实施就没有“信”,没有“信”百姓就不会遵守,国家就会混乱。

《修法》篇中论述了国家应当法治,反对人治。“奚谓以其所以乱者治?夫举贤能,世之所治也,而治之所以乱。世之所谓贤者,言正也;所以为善正也,党也。听其言也,则以为能;问其党,以为然。故贵之不待其有功,诛之不待其有罪也。”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人治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举荐人才的作用,但人治容易造成营党结私,对个人的品德要求也高,在人性“趋利避害”、“好利恶害”的本性下,容易出現政治的腐败,百姓也容易受其害,那么国家建立完整的法度,以功论爵、有劳而做、职能分工,这样才能成就霸业。从商鞅死后,秦国的变法没有因此而停滞,制度继续延续。不得不说与《商君书》中倡导的法治也有密切的联系。

“定分止争”这是《商君书·定分》篇中所言,“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从《商君书》中构建的农战奖励政策,就是定分止争的最好表现。读此篇令人感触最深的莫过于“普法”。“天子则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发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首先,确定了主管法令的官吏如果忘记法令就要依法令处罚。如果法令有变动“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法令有变动,不仅要在数日内学习法令,如果宣传法令不及时,还要依法令治罪。《商君书》在这里已经深知信息不及时传达可能存在的政令延迟,中央和地方的信息沟通不及时,容易出现政治上的偏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后果。增减一字法令便是死罪“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官吏和百姓询问法令条文,也有制度:

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

此段言明了主管法令的官吏的职责,从官与民中体现一种思想,在法令面前官吏与民平等,这不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的主张吗?官吏和百姓都不懂都可以学习法令,“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商君书》中的“法治”并不是空洞的法治,并不是权贵的特权,也并不是要愚民让百姓不懂法,反而是更开明的设置普法的平台,官吏百姓都可以进行学习,让官吏百姓都明法。从而达到:

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

《商君书》中的“法治”更显得鲜活有力,一步步环环相扣,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法令的颁布是符合时代背景的,是从国家利益出发而不是从某个国君、某个利益集团出发,立法的角度和深度,非常人能所及。

三、结语

西方“性恶论”是从人的欲望和利益进行论述,同样在立法的指导中也以这样的理论进行法律的构建。《商君书》中的人性“趋利避害”、“好利恶劳”利用法律加以诱导,在公元前356年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史记记载:“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乡邑大治。”在《战国策》中也有这样的记载:“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法家初期从国家主义出发,爱民、保民、创造国家秩序、促进国家生产力发展等方面有显著成效。而《商君书》中的“法治”思想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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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蒋鸿礼撰.商君书錐指: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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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蒋鸿礼撰.商君书錐指: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86.54.

[15]蒋鸿礼撰.商君书錐指: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86.58.

[16]蒋鸿礼撰.商君书錐指: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86.45-46.

[17]蒋鸿礼撰.商君书錐指: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27-29.

[18]蒋鸿礼撰.商君书錐指: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30-31.

[19]蒋鸿礼撰.商君书錐指: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32.

[20]蒋鸿礼撰.商君书錐指: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6.63.

[21]蒋鸿礼撰.商君书錐指: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137-138.

[22]蒋鸿礼撰.商君书錐指: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141.

[23]蒋鸿礼撰.商君书錐指: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142.

[24蒋鸿礼撰.商君书錐指: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145.

[25][汉]司马迁撰.史记:卷六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59.2231.

[26][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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