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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2017-03-20储燕焰储波

商场现代化 2017年3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储燕焰+储波

摘 要:互联网金融潮流的兴起,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革新。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为主的这三种互联网金融新模式与人们的生活愈来愈息息相关,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举足轻重。同时,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内也衍生出诸多问题,监管体系不健全、征信体系不完备、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几方面做了简要分析,从行业立法、监管、自律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监管

在互联网这一新事物出现后不久,国外的金融业就尝试将互联网应用到金融业务之中。在上世纪70年代初期诞生于美国的Nasdap系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从设想迈入实践,并于90年代实现了快速发展。反观中国,互联网实质性金融业务的发展是在2011年之后,直到2013年6月“余额宝”的面世带动相关高收益的网上理财产品风靡一时,“互联网金融元年”也被公众定格在了2013年。由此,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突飞猛进,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规模也快速扩大。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21世纪信息产业革命的兴起,移动支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进入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金融行业由此造成的大众消费方式及人们传统金融理念的改变促使了金融脱媒趋势的形成。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从当前的发展模式来看,主要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三种模式。

1.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支付平台,这些独立平台须具有一定的实力与信誉保障。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加速发展始于2004年,2008年后经历爆发式发展, 2010年由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第三方支付被赋予了合法身份,正式纳入国家监管体系。

2.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即点对点借贷,是通过网络平台完成相关交易手续的借贷交易。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帮助投资者寻找资质好的资金需求者,可使得投资者获得的收益高于银行的存款利息。中国小微企业兴起,但传统的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这成为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的一大机遇。P2P模式诞生时间不长,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在欧美国家等发达国家呈现快速发展趋势。而近几年来的中国P2P模式,同样发展迅速,至今已超两千家。

3.眾筹模式。众筹是指为了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筹集资金的行为,即大众筹资或群众集资。众筹对提供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具有双向的作用,一方面,众筹平台的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数据信息,让投资者去判断一个项目是否有投资的价值,这可以节省风投的时间,去搜集难以搜集的必要信息;另一方面,众筹平台所呈现出有价值的企业,能吸引到更多投资人的关注。在2014年到2016年,我国众筹平台数量快速增长,在爆炸式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鲜事物在其发展初期必然会由于外部环境以及内部调整的不一致而出现诸多弊端。同样,我国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以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最为突出。

1.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作为一种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多种业务模式需要各自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而传统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的监管方式已经不适应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在其进入门槛、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跟进,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监管的缺失。具体而言,第一,入门法规的缺失使得素质参差不齐的运营者大量涌入市场,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丛生,经营不善,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其次,运营法规的缺失使一些平台违规经营,向客户承诺高收益,甚至有一些平台从事信用卡套现、洗钱等非法活动。第三,在消费者权利维护方面也存在着法律缺失。总之,监管部门立法滞后以及监管部门的不明确是互联网金融产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

2.互联金融发展面临的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恰当的策略设定以及操作人员对金融业务的不熟练造成了损失而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依附于计算机技术、软件等来提供金融服务的,因此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举足轻重。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速度快,2013年才正式起步,如今快速发展的态势迫切的需要强专业性、复合型人才的支撑,因为一旦操作人员出现操作不当或由于道德原因的故意破坏、泄露信息等行为就会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会给企业和平台带来损失,给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3.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合约到期日之前合约者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义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较小,信用违约不会带来大的损失,从而滋养企业的肆无忌惮,失信行为频繁发生。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完善致使许多平台出现大量的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的信用行为。一些P2P平台简化借款人的信用审核程序致使资金链断裂、信贷公司关门倒闭。另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资金运营上的漏洞,利用期限错位的方式,制造庞氏骗局,即利用后面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对之前投资者进行偿还。

4.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高度依赖于互联网技术设备和电子支付平台,而我国计算机研发创新能力不足,金融技术难以满足不断加快发展的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需求。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需要严格保护好客户的敏感信息,管理好信息系统,一旦管理不善出现漏洞时,将会引发账户资金被盗、客户信息泄露、交易异常等事故。此外,由于互联网是新兴事物,对群众的安全教育仍未普及,用户缺乏安全知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通过短信、邮件或假冒官方客服诱骗用户密码进行非法访问,给国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小觑的损失。

5.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由资产和负债的差额及期限的不匹配所引发的金融机构在到期时无法履行债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为了追求较高的借贷配对成功率,将贷方的债权分拆或对分拆的货款设定不同的还款时间,这样就会造成资金提前或推迟到现,易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使流动性风险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客户群体的流动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诸多问题随之显露出来,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总体处于一个高风险的状态。法律缺失、監管不健全和征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

1.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目前,中国在监管体制上不断完善、创新以适应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需求,但仍存在着监管的缺位,整体上滞后于发展现状。纵观欧美等发达国家,完善的监管体制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美国为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不同模式上均设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第一,在第三方支付行业既给予充分发展和创新的空间,又通过《电子资金转移法》、《统一货币服务法》等法律加强对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监管。第二,作为P2P模式监管的典范,美国实行双层监管体系,准入门槛较高,只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特定州政府双方都登记过后才可以申请营业许可,并要求对信息进行全面披露。第三,美国颁布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实现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该法案要求融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公开财务等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而中国由于无门槛、无标准的监管宽松的生态环境致使互联网金融平台野蛮生长,引发了流动性、信用等各种风险,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2.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论是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还是众筹融资都需要完善的征信体系提供数据以进行风险控制。我国征信建立起步较晚,2015年被称为中国个人征信市场化元年,国家政府监管部门对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愈来愈重视,但我国征信行业立法滞后、层次较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不衔接等问题仍旧突出。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信息公开,互联网平台对借款人的分析不够,获取的信息不够充分,加大了交易风险,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找到维权的渠道。对于损失较大的消费者,即使采取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也很难得到理想的结果;对于损失较小的消费者,会因为维权困难而选择忍气吞声,久而久之,不仅会打击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信心还会助长违法犯规者的气焰,促使了非法行为的滋生蔓延。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1.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完善监管体制。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可有以下几条举措:首先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不同的业务模式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法律法规,明确牌照发放、从业标准、业务运作、监管原则、审查标准以及对违规行为惩处等等各方面的规则。其次,准确的划分互联网金融在法律层面的范畴,依据此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规范交易主体的市场行为。另外,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门槛、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协调好市场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既要增强市场发展的创新力和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力,又要建立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披露相关信息,严格审查相关资料。

2.加强对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我国征信建设起步较晚,因此必须加强征信的体系的建设,一要强调并明确界定“信用”的法律地位,增强大众对信用重要性、失信后果的严重性、法律强制性的认识,力求解决我国失信行为普遍,征信环境恶化等问题。二要建立健全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及时修订完善已有的法律成果,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的立法经验,加快立法进程,弥补法律漏洞。征信体系建设机制应涵盖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失信人员的黑名单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等各个方面。监管主体要明确互联网平台和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做法,增强市场信息流动性,进一步解决投资者,金融平台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三要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监管主体可以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的规模、信用情况、风控能力等为考察内容建立信用评级体系,为投资者项目选择提供准确、真实的参考信息。

3.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的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仅仅发挥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作用是不够的,还要强化行业自律的监管作用。由各级政府引导、协助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是监管主体的有利补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在监管上具有监管部门所没有的监管空间大等优点;由监管部门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制定行业发展的价值理念、道德底线以及行为规范,建立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机制,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的行为。

4.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第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消费者保护制度。设立消费者服务机构,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提供投诉受理服务,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第二,监管部门应提高办公效率,及时高效的处理投诉,解决金融纠纷。公关部门应提高执法效率,坚决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严厉打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相关非法机构,构建安全稳定的互联网金融投资交易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业的侵权、纠纷等问题。第三,通过新闻媒介加强对互联网安全教育的宣传。增强消费者对金融行业专业知识的学习、对金融风险的了解,使消费者考虑到存在的风险,谨慎投资,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提高维护权益的信心,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及时找到正确、有效维权的途径。同时,监管部门应该借助于行业自律组织在整个金融市场营造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业环境。

参考文献:

[1]史林东.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探析.金融视界,2014(03).

[2]陈林.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4]郑志来.“互联网+”背景下共享金融发展路径与监管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16(08).

作者简介:储燕焰(1994- ),女,安徽安庆人,安徽财经大学2013级金融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学;储波(1994- ),男,安徽安庆人,安徽财经大学2013级金融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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