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讨
2017-03-17段佳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7期
摘 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属普通法系国家创制,但在立法、司法与执法中并没有在制度层面上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似乎与现有的法律体系有较大的冲突、分歧和冲突。鉴于此,一直以来许多学者试图通过各种不同法律体系对此展开研究和论及,并取得一定的成就。本文主要从经济法的视野,依据经济法的公平、实质的理念和原则,展开深层次的分析,并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思考。
关键词:经济法;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由普通法系的各个国家制定适用,但是在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不认可惩罚性赔偿制度,因而在法律制定、實施和监督的过程中均没有对此制度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这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制定和开始实施之日起,就一直受到外界的质疑,理论界及相关人员对其存有较大的争议,司法在实施和监督过程中也有很多的困惑。一直以来,大多理论界相关学者倾向于把惩罚性赔偿看做法律意义上的民事制度进行区别和对待,然而从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功能及性质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经济法的相关理念似乎更加契合。本文主要以经济法的视野来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重新定义,从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中的运用找到理论依据。
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和目的
(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也被称为是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建立的,惩罚性赔偿是依照法庭所判决的赔偿数值,然后对超过实际的损害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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