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2017-03-17陈一夫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7期
摘 要:近几年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已经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巨大分歧,在很多重要问题上的谈判仍未完成。然而发达国家在履行自己减排义务的同时,为解决竞争力问题采取了碳关税等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贸易措施。本文对碳关税的性质、合法性进行分析得知碳关税在国际法体制下存在模糊性、不确定性,继而本文欲寻求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来解决这种不可预测性,从而实现国际法上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关键词:气候变化;贸易措施;碳关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一、引言
历经多年谈判,2015年底的气候大会最终通过了历史上首个关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协定——《巴黎协定》。虽然《巴黎协定》等协议勾勒出当前减排国际秩序的目标(全球升温不超过2摄氏度)、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及相应路径(适应能力建设等),但是当前减排国际秩序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UNFCCC和议定书并没有确立国家对于减排的国家责任,也就是说减排主要靠“自觉”。然而发达国家在履行自己减排义务的同时,为解决国内产业竞争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贸易措施,比如碳关税、欧盟航空减排措施、碳标识等,从而对共同但有区别原则造成冲击。并且由于气候变化科学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人类现代化进程的异步性、以及各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差异性,都决定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不是百米赛跑,而是场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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