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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职民警培训课程中的教学改革与创新

2017-03-13黎亚薇

科教导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创新改革教学

黎亚薇

摘 要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在职民警培训课程教学中一直存在着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方法单一的问题。因此,如何有效的提高在职民警培训课程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是一个值得关注与研究的问题,尤其是在在职民警培训工作日益为人们所关注的今天,有效的利用现代化教学技术与手段,改革与创新培训观念与培训模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在职培训 教学 改革 创新

Abstract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the traditional In-service Police training course teaching has always been a problem of backward teaching methods, teaching methods. Therefore, how to effectively improve teaching quality of In-service Police training courses, improve the teaching means and method, is a worthy of attention and research problems, especially in the In-service Police training work for people place more attention today, the effective use of modern teaching technology and hand, reform and innovation of training concept and training mode is an important topic worthy of study.

Keywords on-the-job training; teaching; reform; innovation

近年来,有关警察执法的问题一再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不管是山西的王文军案,还是北京的雷洋案,有关警察执法手段的恰当与否,警察执法办案程序的是否正当,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对于这些案件本身的是非,并不在本文的探讨和研究之内,笔者所关注的是,如何通过在职民警培训,不断提高和增强在职民警的执法水平与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与执法要求,从而减少类似争端。对此,笔者认为,加大在职民警的培训力度,不断改进在职民警培训中课程教学的方法与手段,提升授课的质量与水平,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笔者在此结合自己从事在职民警培训中法学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谈谈教学改革与创新的问题,供大家商榷。

1在职民警培训中传统课程教学的不足

在传统的在职民警培训中,绝大多数课程的教学方法几乎毫无例外都是采取讲授法,在法学类课程中这一特点尤其明显,即便是以讲座形式出现,也始终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学员在其间主要是听取教师的讲述,而这种教学方法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培训模式单一,没有体现学员的主体地位。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教学活动是一个双边活动过程,教与学密切联系,相互作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调动学生自身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而这一点在传统的讲授法教学中,几乎很难得以实现,以笔者自身的经历来看,基本上就是教师从头讲到尾,即便中间穿插有一些互动,也由于时间的限制,无法展开来。这也影响了学员的学习热情,也更加谈不上什么主动性与创造性。

第二,教师与培训学员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一般的学历教育不同的是,在职培训的对象本身就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针对这样一种教学对象,单纯的理论说教很难引起培训对象的注意,同时也很难说服他们接受新的理念。因此,有效的双边沟通与交流是提升培训质量的重要方法。但是,受限于授课时间与培训组织者的理念,讨论式教学法在在职民警培训中应用的比率一直不高,而这一点在法学课程中尤为明显。

第三,教学缺乏针对性。在职民警培训中最为令人头痛的就是教学缺乏针对性的问题。在笔者从事的相关课题研究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数据就是,很多培训对象在来校培训之前并不了解相关培训的内容,而作为讲授方的教师也并不了解授课对象的相关知识背景与层次。这样一种相互之间都缺乏沟通与了解的结果就是,教学缺乏针对性。一直以来,我们讲到教学的方法与手段创新时,都只关注具体授课过程中教学手段和方法的创新,但其实针对授课对象需求,开展前置性的调研,也应该是教学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容忽视,但是非常遗憾的是,这恰恰是我们目前在职民警培训中很大的一个缺漏。

2造成在職民警培训中课程教学滞后之原因分析

在前文中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在职培训课程教学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那么接下来有必要进一步探究的就是造成这种滞后的原因。从笔者自身从事法学课程教学的实践情况来看,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一些:

(1)主管部门及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对在职民警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在职民警培训工作,是省一级公安厅(局)所直接主管的一项工作,但是很明显的,其很难成为地方公安机关的一个重心。而作为承担具体培训工作的各级公安院校,一直以来都强调的是学历教育,虽然也在不同程度上承担有在职民警培训的任务,但显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这不仅体现在对相关授课专题的设定、授课教师的选拔与培训、授课人员的待遇与发展等,还体现在学校在相关经费和硬件上的投入。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职培训一般都是临时性和短期任务,完全可以共享学历教育的一些资源,没有必要专门去投入。对此,笔者感到十分无奈。其实从公安教育本身的特点来看,学历教育是一种低层次教育,因为它培养的是基层民警,着重培养的是对公安事业的忠诚度和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技能,其职业能力要求其实远远低于在职培训。在职培训虽然是“临时性”的短期任务,但是其对培训的内在要求高于学历教育,因为它是一种提升教育,特别是针对的对象本身都是具有一定的公安工作经验与知识的群体,其对培训的内在需求往往也是为了获取自身职业发展的动力与潜力,因此,他们对授课者要求甚高,这不仅体现在授课者有关内容设定、授课环境与条件,还特别会体现在授课者能否帮助他们解决长期基层公安工作所面临的诸多困惑与实际问题。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不重视与投入不够,就会导致培训学员与培训主管与承担单位之间需求矛盾突出。而事实上学员的需求一旦得不到满足,培训工作也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2)在职培训工作缺乏长期建设发展规划。一项事业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规划、建设与积累。但是就笔者自身从事在职培训工作的经历而言,目前的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由于管理体制、权限区分等多方面的原因,培训工作一直没有建立起一个长期发展规划。以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的师资建设与培养为例,笔者从事在职民警培训的相关法学课程教学近20年,从来没有获得机会参与过相关的针对在职培训工作的专职提升与训练。而多年前获得一个所谓的“中级教官”称号,亦不知有何作用和如何“进步”为“高级教官”,至于相关教官的评价标准是什么,谁来进行年度考核就更加无从谈起。另外,一些多年不从事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的人,仅仅因为其具有相关的学历教育方面的职称,就可以直接被认定为“教官”,因此,在这样一种现状与背景下,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的发展现状就可想而知。

事实上,在职民警培训的建设发展规划所涉及的内容绝不仅仅限于笔者所举例的师资队伍建设,也绝不是什么“临时性”任务,特别是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被推广应用到公安工作中,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我们去研究与解决,民警自身素质的再提升无论是频率还是深度都将不断加强与加深,建立长期系统的在职民警培训工作体系是我们必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在职培训的参训者与组织者思想认识不足。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都不约而同的加强了在职民警培训工作,以期提高在职民警的业务素养和办案能力,但现实中笔者认为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训者对于培训本身从认识到具体的实施都存在着一些误区。从组织者的角度而言,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没有意识到在职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也没有把在职民警培训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特别是没有上升到公安队伍建设与发展的大局层面来看待培训工作,一些地方的培训组织者只是抱着完成工作任务的心态来组织实施培训,既缺乏培训科目设定前的前期调研,又缺乏对实际培训效果与培训质量后期追踪调查。这事实上无法动态和真实的掌握与了解培训的实效。从参训者而言,作为培训对象的基层民警也往往存在这样一些心态,一方面他们认为自己本身就工作任务多、压力大,抽出时间来学习,是搞形式,影响正常工作;另外一个方面,从培训后的结果来看,往往不会给自己事业的发展带来什么直接的好处,比如说升职、晋级等,还不如多办点案更加实在,这也导致参训者自身对参与培训的热情不高。

应该说,导致在职民警培训工作效能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上述三个方面是最为主要的,而这些因素最终汇集的结果是,从事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的教师群体,也难以投入较大的精力与时间去钻研相关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也就必然会导致相关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滞后。

3改革與创新在职民警培训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

(1)必须将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纳入地方公安机关与公安院校的核心工作日程。在职民警培训是关系到公安队伍整体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要将其纳入到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与公安院校的核心工作日程中,这也是其所必须要承担的历史使命与责任。笔者一直认为,公安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一种终身制的职业教育,要加强与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不断发展与变化的社会形势的需求,改革与加强在职民警培训势在必行。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在职民警培训的三级培训机制的条件:即中央以公安部直属院校为核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省属公安本(专)科院校为主干,地方以各地州市公安学校为基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在职培训工作放在应有的地位,以及如何区分不同层级公安院校的培训任务与使命。从笔者的角度而言,在职民警培训工作应当要纳入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的核心工作日程,并作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考评指标与体系。

(2)建立健全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的管理机制,将培训成绩纳入晋职考核。从我国目前的公安队伍建设来看,“凡进必考”与“凡晋必考”机制已经建立,但是相应的“进职(入职)”与“晋职”培训制度则相对滞后,尤其是“晋职培训”制度上,没有对民警入职后的继续教育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因此,从公安队伍长期建设规划角度出发,建立健全在职民警培训管理的工作机制,将在职培训成绩纳入民警晋职考核的指标体系,势在必行。我们应当要明确规定民警在晋职前后,必须累计参加培训所必须达到的时间量和成绩最低等级标准,并将其作为能否晋职的依据之一。笔者以为,这绝不是对在职民警的一种“刁难”,相反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所必须要经历的过程。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技术手段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与深入,不加强在职民警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难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也难以适应新时代公安工作的要求。

(3)建立专业教官团队,采取课程招标与评价考核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教学创新。前文中我们曾经提到在职民警培训中存在的师资队伍建设不足以及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等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打造一支专业的教官队伍,建立专业的教官评价晋升体系,是保证在职民警培训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这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教官队伍的建立及考核评价指标,应该要打破地方院校的传统职称评价标准,以能否指导公安实战,提高公安队伍建设、民警业务水平能力为评价基准。

另外在培训课程的设定上,要结合基层民警实战需要,采取课程招标制度,针对需求开设课程,设计教学,然后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员评价、验收,并最终确定能否入选,这样不仅可以使培训课程的设置针对性更强,也能够激发授课者的创新的热情与动力,并杜绝滥竽充数者,确保培训质量。

(4)充分利用公安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常规民警职业需求与培训反馈沟通渠道和培训实效追踪数据库。“互联网+”时代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大数据的收集与运用。这些年公安机关建立和应用的公安信息网络平台在我们的日常公安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中已经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应的,依托公安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常规民警职业需求与培训反馈沟通渠道及培训实效追踪数据库,为我们科学决策,设定民警培训方案与培训内容,能够提供有效的数据参考与支撑,并为今后培训工作的发展、培训内容的设置等,提供前瞻性的预判基础。

(5)建立专题化培训单元,送培下基层,将培训基地建立于公安一线。在职民警培训所面向的应该是基层一线民警,因此在相关的培训方式上也应当相应的进行改革。首先,针对基层民警需求,建立专题化培训单元,不要追求那种形式上“高大全”的培训模式,针对不同警钟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开设“诊断式”教学培训课程,解决具体问题。其次,将培训重心下沉,建立以地市公安局为主的培训基地,省一级和公安部一级院校的培训则主要针对中高级警官的培训,突出培训的实战性和时效性。同时,省一级和公安部一级院校要充当好全国公安培训工作的课题在研、交流平台,培训教官团队建设与发展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一盘棋。

总之,在职民警培训的教学改革与创新是一项关系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事项,需要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与公安院校的高度重视与投入。笔者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人们对在职培训工作的认知也会不断提升,相关工作必将得到足够的重视与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志彪.对在职民警培训教育的几点思考[J].公安教育,2008(6).

[2] 王朝凤.基于创新思维的在职培训优化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4(3).

[3] 邹行廉.谈谈在职民警培训的针对性[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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