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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策略

2017-03-13刘璐徐操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海峡两岸解决策略

刘璐 徐操

摘要:有效协调两岸投资争议,运用有效的手段解决投资争议是促进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我国两岸关系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极具特殊性,没有可以参照的争议解决蓝本,因此要构建适应实际情况的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共建海峡两岸的深入合作。这需要双方建立投资保护的政治共识,综合统筹协调诸多争议解决的实例,创新海峡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对两岸投资争争议解决机制的内容和特点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建立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存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针对优化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几点要求。

关键词:海峡两岸;投资争议;解决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5.7;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56-02

作者简介:刘璐(1986-),女,汉族,江西赣州人,硕士,赣南医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徐操(1989-),汉族,江西抚州人,法学硕士,就职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法。

一、引言

随着两岸经济贸易合作范围的逐渐扩大,两岸双向投资产生的争议必然有所增加,投资争议主要是指对于双方投资的一些政策限制,是主权国家内两个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合作之间存在的争议,也是WTO与ECFA结构下两个单独关税体之间的投资矛盾关系。想要实现海岸两岸经济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必须要对国营及私人的投资进行有效的监管,进而解决投资争端,完善两岸司法援助机制,解决大陆与台湾的投资的管理与使用问题,统筹两岸经济发展,建立仲裁机构对投资争议进行妥善解决,进而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文化、科技的融合,促进两地产业对接,实现两地的经济协同发展。

二、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及特点

(一)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建立的背景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于2010年9月出台,英文简称为ECFA,根据ECFA协议的规定,海峡两岸两地要在协议生效后的6个月里,针对建立两岸投资保障机制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尽快达成后续协议。2010年12月20日,两会第六次会谈在台湾举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双边投资条约,简称BIT,借鉴了《华盛顿公约》中关于投资争议的处理办法,即引入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处理有关投资的争议问题。在海峡两岸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的双方谈判中,我国大陆建议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投资争议仲裁机构,避免国内问题国际化,但台湾则提出国际仲裁或第三方仲裁解决的方式。

(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分析

大陆和台湾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体,产业结构和产业重心都有着很大的差异,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正是为了解决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而產生的,我国海峡两岸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1.适用范围上,现存的争议解决模式更适用于投资补偿争端,主要是指因为征收和损失补偿等有关事项而引起的争议。不适合在其他违反《投保协议》致使投资者受损的争议,例如因投资待遇、准入、转移等原因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与签署《华盛顿公约》交由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范围一致。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是替代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构属于独立机构。双边投资条约主张经济体双方要针对争议进行友好的协商,协商未果后交由投资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解决,解决未果就要通过司法手段。但这种争议解决办法会导致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例如投资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维护本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双边投资条约普遍采用国际仲裁或第三方仲裁。鉴于这种情况,《投保协议》在投资争议解决机构选择上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偏袒的情况,规定由双方提交争议调解机构名单。我国大陆指定了贸促会调解中心,下设六个调解中心,分别在福建、浙江、湖南等地,制定贸易仲裁委员会投资争议解决中心,下设六个办事处,分别在上海、江苏、湖北等地;台湾专门指定中华仲裁协会等机构。

3.解决方式是调解。尽管目前投资争议解决机构都是仲裁机构,但《投保协议》没有赋予这些仲裁机构很大的权限,规定只能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两岸投资争议较为特殊,一般都是一方是投资所在地政府部门,另一方为是私人或民营企业等,矛盾和纠纷就在于私人或企业不满意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和决定,双方难以达成一致。仲裁机构实际上是没有权限审查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的,因此,只能在中间进行协调和调节,尽量满足私人或企业的合理要求,促成两岸的经济贸易合作。

三、优化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随着两岸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进程的逐渐加快,贸易合作规模越来越大,合作范围逐渐拓宽,一些投资补偿方面的矛盾就更为突出,因此,有效解决海峡两岸投资争议是提高两岸经济合作效率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两岸经济繁荣、产业升级、文化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原先建立的两岸投资争端调节机制已经过时了,要改变传统管理机制上的弊端,创新两岸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是有效促进争议解决的关键环节。

四、《投资协议》中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

(一)争端解决方式的内容及关系不清

《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者与投资地一方争端的解决中有以下的规定:一是双方友好解决;二是投资所在地上级调解机构解决;三是本协议设投资争端处理中心解决;四是因协议产生的投资争议,由投资者提交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构解决,该机构每半年将争议处理情况汇报投资工作组;五是依据投资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复议或走司法程序解决争议。上面提到了五种解决方式,但是没有明确投资所在地的上级调解机制如何建立,没有指出除补偿之外的投资争议如何解决,没有对五种争议处理办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应有的说明。因为每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是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的,调解、行政复议、司法程序的效力是有很大差异的。

(二)缺乏仲裁解决方式

《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补偿争议的五种解决办法中没有关于仲裁的解决内容,忽视了仲裁的重要性,对于解决投资争端来说,仲裁是有效的处理方式。在国际经济贸易投资补偿的争端调解上,“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就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投资争端的,可见仲裁的重要性,但我国两岸投资争议解决协议中竟将其忽略了。

(三)投资争议的法律法规与具体解决方式不详

关于两岸投资争议解决的《投资协议》中。有一条内容规定:“经双方确认,一方投资者与另一方自然人、法人及及其他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愿签订投资合同,可约定争议的解决途径。”这样的规定显然尊重了投资双方的利益,体现了民主的特点,但是缺乏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持,没有具体规定投资争议的具体解决办法,字面表达较为笼统。这条规定只提到了按照有关规定,但是具体按照什么规定,哪项法律的哪一条款并没有进行细致的说明。例如,大陆投资人要按照什么法律法规,台湾投资人要按照什么法律法规,尽管该条款体现了自治的原则,但是法律依据缺失茫然的,会导致在实际投资争议解决的过程中没有针对性,争议解决缺少依据。

五、优化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两岸经济贸易的发展必然导致投资争议的产生,因此,建立一个中间机构,负责双方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是必要的。这一机构主要负责规定双方的投资关系,包括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等等,还要负责监督管理投资协议执行的实际情况,随时拟定增加的协议内容,提出有关完善协议的建议,协调处理日常投资事宜等。该机构应该由经济贸易区理事会、秘书处及经贸纠纷仲裁委员会构成,三方协作,共同管理投资争议的处理活动,把握争议调解节奏,控制流程,确保争议调解的效果,通过多种途径有效预防和解决投资纠纷。

(二)两岸投资补偿争端解决的首要方式是协商

尽管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法律方式和其他形式,但我们很少看到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被启动的报道,也没有见过某个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做出裁决的案件,因为一般大多数投资争议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主要原因如下:(1)双边协定的基础是促进经济合作双方的信任与交流,促成贸易,实现双方的经济增长,一旦将纠纷诉诸法律就显得其中一方没有诚意,破坏了彼此的信任,因此协商才是有效解决争议的途径。(2)双边协定规定了合作双方的利益互惠原则,本身海峡两岸的投资行为就是为了促进资源共享,提高经济合作与对接,只要其中一方采取极端手段,贸易都不可能达成,对双方的利益都是有损害的,因此,协商是有效促进两岸经贸合作的方式。

(三)使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

仲裁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1988年就有利用仲裁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实例,仲裁也一直是有效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重要手段,应用于海峡两岸的投资争议也是合理的。曾有学者指出“仲裁是目前解決两岸民商事纠纷的最佳选择。”目前看来,仲裁不是最佳的手段,但也是十分有效的途径。我国大陆与台湾是两个经济体,虽同属一个国家,但是由于地域、经济、政治等因素,导致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在两岸投资争议的解决上也要依靠有效的解决方式。我国可以采取国内的第三方仲裁方式进行投资争议仲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仲裁机构,例如大陆建立仲裁中心,台湾设计有关仲裁机构,旨在解决两岸经济投资中的存在的纠纷和矛盾。

六、结语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海峡两岸的经济贸易日趋频繁,处理好经济贸易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是促进双方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两岸投资争议是两岸建立合作关系以来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何有效解决投资争议是实现两岸经济自由化与一体化的重要途径。两岸要共同致力于解决投资争议,在原有的争议解决机制基础上,完善与创新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强化各部门机构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强化设计纠纷解决机制及其项下程序环节的协同性与渗透性,推进海峡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开放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力.海峡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之构建与完善[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2]顾敏康.两岸投资协议下争端解决的机构选择[J].时代法学,2012(3).

[3]季烨.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创新及其完善[J].台湾研究,2014(02):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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