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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主权数字货币的发展

2017-03-10韩远哲

辽宁经济 2017年10期
关键词:电子货币记账主权

◎韩远哲

浅析我国主权数字货币的发展

◎韩远哲

互联网技术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各种全新的技术正塑造着新一代的货币形态,即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包括主权货币,即由相关国家货币当局发行的数字货币,也包括私人电子货币,即由私人部门通过特定的算法开发的数字货币。二者具有诸多共同点,如便捷性、可追踪性。除此之外,主权数字货币具有私人数字货币所不具备的受监管、接受范围广的特点,但同样存在着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进入2017年9月,我国央行更加深入地关注数字货币的发行,特别是关于主权数字货币的研究,本文结合这一时代背景,提出央行应积极作为,尽快研究开发主权数字货币,趋利避害,进一步提升宏观管控能力。

数字货币 主权数字货币 分布式记账

一、数字货币及主权数字货币

(一)数字货币及主权数字货币的含义

数字货币是电子形态的货币,与传统的纸质货币有着根本上的不同。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参杂着各种辅助性信息技术,数字货币随之大行其道,其发展有着自身的时代属性。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主要通过分布式记账的方式连接全部交易者,构建信用体系。

主权数字货币是指由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发行的数字货币,这是一个必然趋势,因为这可以克服私人部门数字货币的天然缺陷:公信度不够、认可范围不足、监管缺失等。

主权数字货币具有不完全的去中心化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由于央行背后的国家信用,只有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才能够广泛流通,成为真正的货币。私人部门发行的数字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应被投资者视作资产。

(二)数字货币的产生背景

货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起初以货易货的阶段,货币便具有明显的非中心化特征,体现着传统的货币职能。但随之而来的,不可抗拒的矛盾使得实物货币跟不上经济发展节奏,逐步过渡到国家法定货币及纸币阶段,由非中心化演变为中心化。随着近些年网络、数据经济的发展,数字化、虚拟化、电子化是货币发展的大趋势,受到了各国的普遍关注,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处于这一领域的领先地位。

(三)数字货币的界定

从国际角度来看,数字货币是指一种货币形态的价值表现形式,通过高频次的数据交换实现交易、记账等功能。国际上也普遍认为,比特币、莱特币这类的金融产品均可划归为数字货币。对于这些近年来出现的“金融形态”,国际上的接受程度也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别。美国相关机构认为,由于相关货币的私人属性,其不应该享有法定货币地位,同时美国也警告投资者,数字货币的交易环境往往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者也会因此遭受较大本金损失风险。与此相反,欧洲法院则认为比特币等相关货币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和传统货币同样的地位。

从国内角度来看,2013年末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文,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备传统货币的等同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广泛流通。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很明显数字货币的严格监管时代已经来临。

总之,不论是从国际还是从国内的角度来看,各个国家对于数字货币的关注度是前所未有的,清晰认识到数字货币的便利性、创新性等优点的同时,更要重视数字货币的风险性等不利方面。

二、数字货币的主要特点

(一)数字货币可以提高货币发行及后续货币使用者的便利性

欧洲多个国家研究者发现,数字货币的发行可以提升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及安全性。数字货币的发行可增加整个社会经济的透明度,进而提升央行作为宏观调控者对整个经济的掌控力,最终提升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二)数字货币可以提升货币使用者的便利性,减少不必要的中间费用

当前数字货币的最大创新不在于电子方式储存及记录货币,最大的创举来自于可在诸多非金融领域广泛应用的“分布式记账”方式,“分布式记账”的出现使得资金转账不再需要第三方即可实现,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清算及资产登记方式。由于去中心化及分布式记账,使用数字货币交易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中转费用,通过区块链的交易方式,在最大范围内节约交易成本,并可以极大满足跨境贸易所需要的及时性、高效性的交易需求。

(三)数字货币可以有效防止金融犯罪

数字货币的发行及使用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洗钱行为的发生,并可以有效预防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客户过往的交易不良记录也会储存在所谓的区块链之中,可以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主权数字货币与私人部门数字货币的比较

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也基本具备前述数字货币的总体特征,接下来主要分析二者的不同点。

(一)发行主体不同

前者发行方是央行,而后者是私人通过特定算法自主发行;前者的发行具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必要调整的特点,但显然后者并不具备这一特征。

(二)金融监管层面

前者由中央银行自身发行,受监管主体管控,且易发挥数字货币有效防止金融犯罪的作用。但后者由于其发行主体的不确定性,再加上分布式记账方式,无疑增大了金融管控的难度。

(三)公信力及安全性方面

由于主权电子货币背后拥有的是整个国家的信用,因此具备极强的认可度及适用范围,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及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后者明显可接受范围较小,主要基于科技力量的数字货币的持久安全性也值得考量,这一点往往制约私人部门电子货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可流通货币。

四、政策建议

(一)央行应主动着手,加快对相关领域的深入研究

我国央行在这一领域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对于数字货币的研究应更加深入。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数字货币的需求将普遍增加,主权数字货币相对于私人货币往往具有优势,因此进一步开发主权数字货币是必然趋势。另外,整个金融支付网络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如果在支付网络中只存在私人数字货币,那么极易形成网络垄断,对全社会的金融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宏观调控的第一部门,央行有义务开发自身的数字货币,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及更为灵活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二)在一定程度上应限制私人数字货币的使用及流通

目前的监管手段不足以应对形式复杂的私人数字货币的普遍开发及应用,加上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无序的使用私人数字货币无疑会增加经济社会的不确定性。

(三)加强必要的社会宣传与引导力

电子货币毕竟是社会新产物,必要的宣传是及时、有效的。重点要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不要对花样繁多的私人电子货币进行投资。对于央行电子货币而言,要加强宣传,逐步推广使用。

(四)提升监测能力,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电子货币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随之而来的就是被扩大的货币供应量,提高监测、追踪、分析能力势在必行,这也是央行开展后续工作的大前提。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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