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劳基法律中奖金名义给与之法律性质分析——以其工资属性认定比较观察
2017-03-08谢棋楠
海峡法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性质
谢棋楠
台美劳基法律中奖金名义给与之法律性质分析——以其工资属性认定比较观察
谢棋楠
台湾地区“劳基法”第2条中对奖金的规范是与本薪与津贴规范为工资给予名目之一。该法第29条对年终之奖金之规范与对本薪与津贴性质完全不同,企业之雇主被要求要给该年终奖金者,为具有非工资之性质的奖金。企业之雇主就该年终奖金,虽由雇主自行订定给予方式,但有该法之强制规定,雇主年终奖金是否必须如工资之意义为必要给予。“劳基法”的年终奖金制度,则有二元制度。参考美国联邦与许多州之劳动基准法制下,奖金之给予为以雇主有无裁量判断余地而区分该奖金为恩惠性或为具工资性质之给与。台湾地区“劳基法”下之奖金若为契约、协议做法或具有可衡量标准,而给与的奖金,其性质有如工资,为必需给予之奖金。雇主恩惠性给与之奖金,应属例外。
奖金;劳基法;裁量判断余地;本薪
一、前言
奖金之立法,涉及工资之意义,极为复杂。①而各种涉及工资之法律因其法律立法目的不同,对各种工资之具体名目之解释规范不尽相同因而并非统一。全民健保法规或其他社会保险法规,对各种工资具体名义规范,自当有其特别规范。②而例如,“所得税法”因其立法规定与其他法律之规范相异,也有其特别规定。“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对“工资所得”之规定中,其对“工资”一词之意义,直接规定为:“工资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各种补助费及按月或按年分期给付之退休金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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