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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主体制度调适的若干思考——写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后

2017-03-08姚仲凯

海峡法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主体

姚仲凯



刑事主体制度调适的若干思考——写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后

姚仲凯

主体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法律制度,《民法总则》对其进行了大框架的修改与创新,这将影响刑事主体之相关立法与司法。《民法总则》的颁布影响着现行刑事法律框架下的“胎儿”保护、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认定、法定代理人概念扩张、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结合司法实践,应当在接下来的刑事司法与立法中注意胎儿之保护、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入罪年龄、明确单位犯罪主体等,以推动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

民法总则;刑事主体;刑事诉讼;民事主体;司法实践

2017年10月1日,被众多学者称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正式施行。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堪称“人民生活的教科书”①,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民法总则》各方面的讨论如火如荼,但鲜见学者将目光投向其对于刑事领域的影响。诚然,《民法总则》的颁布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随之应进行相应的修订,毕竟,《刑法》作为一部公法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可同日而语。只是,从《民法总则》的修订发现现行刑事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予以考虑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加以关注,当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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