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无期徒刑缘何不能刑期折抵
2017-03-08石经海
海峡法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周 鑫 ,石经海
死缓、无期徒刑缘何不能刑期折抵
周 鑫 ,石经海
死缓、无期徒刑不能刑期折抵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是此种共识却导致死缓犯、无期徒刑犯因为先行羁押时间的差异而“同判异罚”。如此之根源在于混淆了“应当刑期折抵”和“如何刑期折抵”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折抵之共识脱离了刑期折抵制度人权保障、人性关怀的价值基础,违背了刑法适用人人平等与刑法之公正合理的原则要求,背离了无罪推定与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死缓、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后进行刑期折抵是相关立法的应有之意亦是刑期折抵制度的内在要求,允许折抵才能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
刑期折抵;死缓;无期徒刑;公平正义
刑期折抵制度是刑事一体化语境下促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实现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准确与公正的重要制度。简言之,就是把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判决中确定的可折抵法定刑罚。[151]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死缓、无期徒刑不能适用刑期折抵。无期徒刑是无期限的自由刑,自然无刑期可抵;死缓属于生命刑的执行方式,不同刑种之间无法抵扣。如此论断忽略了羁押时间会受到刑事诉讼程序不同阶段的影响,实际执行时间会因减刑、假释等制度发生变化。刑罚是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做出的裁量与执行,因非刑罚根据的未决羁押而导致实际“同判异罚”本身就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死缓和无期徒刑不能刑期折抵的司法共识又封锁了“同判异罚”的修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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