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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徽州的绅商冲突
—— 以《陶甓公牍》中记载的屯溪水灾救助纠纷为例

2017-03-08

关键词:屯溪士林巡警

张 萍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 241002;皖南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晚清徽州的绅商冲突
—— 以《陶甓公牍》中记载的屯溪水灾救助纠纷为例

张 萍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 241002;皖南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陶甓公牍》中记载的光绪三十四年屯溪水灾救助纠纷案件,折射出了晚清徽州社会的各种矛盾。在这场“官为主导、绅为辅助”的新政改革中,商人阶层成为官府各项捐税征缴的主要来源,这必然激发他们与官绅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通过全面解析这起灾后救助纠纷,我们得以管窥晚清徽州社会秩序及其内在的矛盾。

晚清徽州;陶甓公牍;屯溪水灾;社会秩序

徽州地处皖南,作为程朱理学之乡,“徽州聚族居,最重宗法”[1]58,伴随着明清时期徽商的繁荣,宗族组织的发展日益严密,“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塚,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①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十一:泛叶寄:故老杂记[M].康熙三十五年刻本,482.但到了晚清时期,这种情况却发生了剧烈的变化。由于内忧外患,时局动荡,徽商衰落,宗法废弛,在清末新政的历史大背景下,“与当时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徽州已经处于社会转型时期”[2]42。本文拟以《陶甓公牍》中记载的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发生在徽州屯溪地区的水灾救助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在宗法制衰败后,官府与地方承担的社会救助功能及在清末新政期间,徽州当地民间社会的运作形态及官民绅商对于新政的反应,“因为相对于全国来说,徽州是当时全国推行新政一个具体而微的缩影”[3]。以往关于此次水灾的研究,学者们探讨的重点都集中在社会救济中官绅商民如何密切合作,众志成城上,忽略了其中隐藏的冲突和矛盾②管见所及,关于光绪三十四年屯溪水灾救助的研究成果,可参见:吴媛媛,何建木.晚清徽州社会救助体系初探:以光绪三十四年水灾为例[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22(2):78-88.张小坡.论晚清徽商对徽州社会救济事业的扶持:以光绪三十四年水灾赈捐为例[J].安徽大学学报,2009,33(5):126-132.。本文则另辟蹊径,试图管窥官府、民众、绅商阶层在社会救助中各自的利益追求及折射出的晚清徽州社会的各种矛盾,以期对这一研究领域做些补充。

一、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的屯溪水灾概况及官府的救助措施

光绪三十四年乃时任徽州知府刘汝骥上任的第二年,徽州就发生了此次水灾。据文献记载“灾害为近数十年所未有,离居者十户而四五”,以休宁的屯溪镇为最重,歙县较轻,总计整个徽州地区受灾人口1 696人(成人1 557人、小孩139人),淹毙者166人(休宁县84人、婺源县67人,歙县15人)[4]545-546。此次水灾之所以蔓延面甚广,一方面在于徽州地区特殊的地形。徽州地区山多田少,其地“厥土驸刚而不化,高水湍悍,少潴易枯。十日不雨,土燥坼如龟文;骤雨暴涨,粪壤悉已淹没”。另一方面在于此时徽州属于梅雨时节,以休宁县的屯溪镇为例,“五月十九日后连朝阴雨,二十四五日,又复大雨倾盆,山洪下注”,长期的阴雨加特大暴雨,才会造成此次徽州地区的特大水灾。

水灾发生后,刘汝骥快速响应,在接到当地政府的灾情报告后,积极动员当地民众士绅与旅外徽商,共同筹措救灾物资,并亲赴勘察,搜集到第一手的调查数据,为快速有效开展灾后救助创造了条件。如下表1所示:

二、屯溪水灾救济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冲突

在这场社会救济中,官府主导,士绅协助,最大化地抚恤灾民,恢复生产,保障了晚清徽州社会的稳定,但在救助灾民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如在休宁县,就发生了一起民众因不满平籴限制而与官府之间产生的纠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牵扯入这场平籴纠纷的,一开始是休宁县孀妇吴程氏和她的儿子吴士林、巡警局外委任恒智、屯溪公济局义绅洪廷俊,但后来挟仇抱怨,借此纠纷直接与巡警、义绅为难的德厚昌商号店东曹英加入,使得一起普通的警民纠纷案件不断升级,各方诉状你来我往,交杂着他们各自的立场和利益诉求。全面分析这起灾后纠纷,为我们揭示了处于转型期的徽州社会中的官绅与商人之间的矛盾和其它各种社会问题。

如前所述,事情的缘起在于休宁县孀妇吴程氏之子吴士林等人,“因食口众多,满拟多籴,局员喝阻不许多籴,氏子语言无知……信口嫚骂”[4]480,并与执勤的警员互相扭打,受有轻伤,于是,吴士林等就趁机“久溷局中,图诈不去”[4]480,并一纸诉状告上县衙,列出两项指控:一是针对公济局,指责公济局关于平籴限制的规定不合理,不能满足灾民的基本需求。二是针对巡警局,指其纵勇滋事并重伤了吴士林。随后,之前与巡警局结怨的德厚昌商号店东曹英,也在此时跳出来,列出了第三项指控,矛头直指巡警局官员任恒智,指责其平日里就嗜烟纵赌、而今又纵勇滋事,故其人应停职,其所在的巡警局应解散停巡。时任徽州知府的刘汝骥在接到下属官员关于此事的详细禀报后,督促休宁县立即展开调查,并一一查看当时各方的诉状,在搜集大量的人证、物证之后,对这起诬告案件进行了详细回复与批示。

针对第一项指控,平粜纠纷中公济局的规定是否合理,他明确指出:“平粜本有限制,不能任人多籴。否则囤积转售,强者籍以取利,弱者转无从得食,流弊丛生,何可究诘?屯溪穷民不下数百户,何以虚来实往,均无异言?而子不遵约束,强欲多籴,本属不合。为局员者喝之,可也。斥退阻之,可也。”[4]479明确表达肯定公济局的立场,并批示士绅照常开粜,不得因噎废食。

针对第二项指控,巡警局是否纵勇滋事及吴士林是否重伤一节,刘汝骥指出,“查吴程氏遣抱拦舆禀内,所称氏子因食口众多,满拟多籴,局员喝阻不许多籴,氏子语言无知,触怒赶毁等情,是皆吴士林屡籴滋事之明证……必谓士林未买粒米,并无强买滋闹情事,然则该警兵何仇于吴士林,而无故寻衅?该平粜义绅又何恶于吴士林,而环请提惩耶?……义绅焦劳辛苦,而经营之刁民游戏怒骂而破坏之,此揆之情法,无从为之解脱者也。总之警勇不准毁人,既违警章,自有法律绳之。刁民卧局滋闹,饬差押逐提案惩戒,此是一定办法……仰休宁县立即查照节次批饬提集确训,酌予惩处报明查办,以彰公道而遏刁风”[4]480。对于吴士林的受伤情况,“嗣经该县刘令禀覆,吴士林伤已验明,惟左肋拳伤一处,别无伤痕。讯系警勇费志发、李荣生二人所殴,当予分别责惩。任弁喝令一节,实无其事”[4]552。

针对第三项指控,任恒智是否嗜烟纵赌及巡警局是否应该解散停巡一节,为增强案件调查的透明度,刘汝骥特派在平粜纠纷中与警员扭打受伤的原告方之一的李鸿麟亲往查验。“查原控嗜好洋烟一节,自该商号(德厚昌)告发后,知府业经移请徽州营调验,取有‘却无嗜好’切结在案,奉札后遵即重加调验,一面移会徽州营札调来郡,一面委派……李鸿麟实行查验,……就知府署中腾出一所,饬该生与任外委寝馈其中,又虑其怀挟代药品也,入所之先并论李生切实检查,四月初七辰刻入署,初十日午刻出署,询据该生覆称,入所之时遵示搜过,并无怀挟。终日相对共语,却又无倦容”[4]552,并指出“据禀任恒智嗜好甚深,委靡不振,如果属实,何以在差两年有余,未据揭禀”[4]514,可见其嗜烟的控告并不能够成立。“又原控收受赌规一节,……赌规之说,亦复人言藉藉,知府以为有受此赌规之人,即有出此赌规之人,更必有居间说事之人,非究出出此赌规之人,不足执受此赌规人之口也。原禀既称有证有据,何不指其人以实之?应仍饬县随时访拿,果得有实据,与者受者即一并尽法惩治”[4]552,间接驳斥了德厚昌号的诬陷。

至于曹英所指控的借故让巡警局解散停巡一节,乃是德厚昌商号之店东曹英借警员殴伤吴士林之机,肆意扩大事件影响,用以达到公报私仇的目的。原来,当时的清政府财政枯竭,办警务、开学堂等新政建设,都是主要靠各商户们捐纳,各商户们在被迫履行义务后,就想到要享受相应的权益。他们为了节省人力成本,常去警局请人押运货物,但却时常无功而返,因此双方冲突不断。该商号程震盈等人因为“狃于积习,押运茶洋等事,皆争先拨勇当差,小不如意则力起冲突,不认警捐”[4]554,曹英早在上年十二月份就想借诬告任恒智嗜烟,将其撤换,代之以其心腹外委张开元,不料遭到义绅洪廷俊等人的强烈反对,洪廷俊等人以“情形熟悉、缉捕勤能”公函要求留任任恒智,从而使得该商号对洪廷俊记恨在心。故刘汝骥在查清案情原委后,直接指出:此次德厚昌商号“痛诋洪绅,是其本意,并非与任弁为难,直与洪绅为难,其挟嫌倾轧之情,已昭然共见”[4]553。

三、案件的处理结果

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这起由平粜纠纷引发的绅商冲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刘汝骥直接站在了帮助其维持徽州地方统治的士绅一边,并高度评价了担任屯溪巡警局外委的任恒智和在屯溪公济局任职的义绅洪廷俊,认为“任恒智自光绪三十二年间八月到差,任外委办理已经三次,缉捕勤能,地方得力,任职以来,破获窃案四十四起,商名报领毫无花费,实便商便民;洪廷俊光明磊落,久为乡望所推崇,考其成绩,办公济局、办戊申义赈、办调查选举,皆一人担任,劳怨不辞”[4]553-554,“时局日孱,惟赖诸君子谠言伟论,共挽时艰,若桀犬趾客,何处无之?此不足为盛德累也,并祈致语洪绅,幸勿以此介意”[4]575,从中可见他对洪绅的器重程度。并对这起由平粜纠纷引发的绅商冲突作出判决:

一是对纠纷中当事双方作出处理,因虑吴士林受有微伤,从宽免究。殴人局勇,送县责惩。

二是对德厚昌商号提出的撤换任弁、警局停巡和不认警捐,以“是时省垣警耗,一夕数惊,不惟替人难得,亦实有不便遽易生手”[4]554予以拒绝,并申明,“巡警者民政之总机关也”[4]513,“警察为维持秩序保卫治安,要政岂能因一二警勇殴人被拘,辙将全班停止巡缉……候札饬任外委即行照常梭巡查缉,以安商旅而戒不虞”[4]480。

三是借此机会对引起绅商纠纷的巡警局进行整顿,达到绅商从此“蠲除意见”的目的。一方面是加强人手,培训警员。“徽州风气,皆以当兵为耻”[4]543,故巡警力量相当薄弱,以歙县为例,“郡城方面辽阔,而巡警现额只有二十人,此二十人者“昼夜梭巡”,已时虑捉襟见肘”[4]513-514,在黟县,“山深林密,土客杂居,守汛官兵仅十余人,警勇又属无多”[4]522,地方守备极其空虚。关于徽州地区各县人口基数和和警务数量的相关数据,也可从同一时期任安徽巡抚冯熙的《皖政辑要》中得到验证。如下表2[5]128,131、表3[5]123所示:

表2反映了光绪三十年(1904年)徽州府各县的人口数据情况,表3反映了光绪三十年(1904年)、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宣统元年(1909年)三个年份徽州府各县巡警局和巡警人员数据情况,我们对比分析表2、表3中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徽州地区的巡警人手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前后的确是严重不足,也正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当诸如德厚昌等商号想借拨局勇当差时,必然会发生警力不足调配的尴尬。故而刘汝骥提出“各都图村堡应同心协力,举办团防,实足以辅官力之不逮,消匪患于未萌”[4]522。另一方面则是制定相应措施对巡警经费进行保障。“安徽各府州县巡警,有设立于光绪三十三年奏设巡警道以前者,如芜湖、寿州、宿州、太湖、蒙城、天长、五河、建平各州县,大率就保甲改办,粗具规模。迨既设巡警道以后,迭次催办,而仍不能照章举行者,实由各地经费难筹”[4]122。从中可知,徽州巡警道的设立在全省不是属于最早的,原因不言自明,乃是警务经费难筹。为了保障巡警局的正常运转,刘汝骥对警务经费的抽取作出了规定,“仍照旧章抽收(即铺户捐、茶叶捐各任其半),倘再有以改归官办,商不出资,要挟图抵者,无论何等商号、纳费多寡,概由县委派差追缴,以求进步而杜阻挠”[4]554。

四、结 语

此起平粜纠纷虽是光绪三十四年屯溪水灾救助过程中的小插曲,但却折射出了晚清徽州社会的各种矛盾。刘汝骥自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补授徽州府知府,在上任之初,曾两次受到慈溪太后和光绪帝的召见,其中载有慈溪太后对他办事风格的赞赏和殷切希望,希望他到徽就任后,要笼络好当地下属,办好新政,为朝廷效力[4]462-464。带着这份嘱托和责任,刘汝骥在徽州开始将清末行政推行开来,“改革陋习、振兴实业、开办学堂、加强警政、推行宪政调查和议员选举”,力图使晚清的徽州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特别是戒烟戒赌,刘汝骥花费的气力最多,颁布了一系列的告示和处罚措施,来帮助民众告别陋习,拥有健康体魄。德厚昌号的曹英也正是看到了刘汝骥对百姓特别是官员嗜烟纵赌的痛恨,所以在这起平粜纠纷引发的绅商冲突中,他诬陷任恒智的罪名就是嗜烟纵赌,希图达到将其赶出警局的目的。而在刘汝骥开办的新政中,“学务、警务,同为新政大题目,全在官绅一气,公共维持,方有起色”[4]505,“筹办郡城警费,赖诸绅协力认筹”[4]515,但“自实行禁烟后,岁入捐款当减数百万有奇”[4]513,且常出现“警局筹定之款,小学堂再三拨去,警务将不可支”[4]505的局面,因此协助办理新政的士绅们只好“敲骨吸髓以筹款,因循敷衍以办新政”[4]513。这些都让各商户们愤怒不已,他们在寻找机会泄愤,此案中德厚昌商号与义绅洪廷俊产生的过节即源于此。因为商户们虽履行了自己的主动或被动捐纳的义务,但当他们需要警局帮助时,却在警局人手不足的现实前被迫止步。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使得绅商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终于激化成这场冲突。

刘汝骥在这场赈灾纠纷中对案件的处理思路,表明了他为官的立场和贯彻新政的决心。诚如其所言:“有供给便有责任,凡事皆然,名誉义务等字,此名士欺人之言,断断不能耐久”[4]475,“徒法不能以自行,其人存则其政举,举今日之沉疴丛瘢,一旦摧陷而廓清之,窃谓非张江陵、俾士麦一流人物不能也”[4]474。但要想贯彻新政,取得实效,拥有像张居正、俾斯麦一般力挽狂澜的能力,在晚清徽州宗法废弛的背景下,除了自己的努力外,还得依靠士绅阶层的协助。“在这场‘官为主导、绅为辅助’的改革运动中,各级官员成为统治阶层倚重的对象,他们对新政的认知、采取的对策及对新政的督导都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新政的开展”[6]238,因此在这起灾后纠纷的处理中,我们看到,对于协助其进行地方自治管理工作的士绅,刘汝骥给予高度评价;对于广大受灾民众,他关爱有加;但对于其中不服禁令的刁民,却也严厉惩罚,以遏刁风。而对于商人阶层,刘汝骥和大多传统官员一样,对他们怀有复杂的情感。众所周知,商人一直是传统社会四民阶层中最底层的民众,“士农工商”的阶层定位,也使得他们与执政机关与执政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和摩擦,特别是在内忧外患、财政拮据的晚清,各项新政的实施,无一例外都将他们作为捐纳收缴的对象。“征收与规避”成为绅商之间的较量的重点,也是冲突的根源,“因为沉重的捐税负担已经触及到他们自身的实际利益,或者已经超出了他们可承受的限度”[7]82。光绪三十四年屯溪水灾救助中出现的纠纷案件,即是官民绅商力量博弈的表现,此次纠纷的快速解决,表明了刘汝骥贯彻新政的决心,为我们更多地了解灾后救助中的各种矛盾和管窥晚清徽州社会秩序提供了条件。

[1] 佚名.黟县志:卷三:地理志:风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2] 郭学勤.晚清徽州民众生活方式追索:以陶甓公牍为例[J].中国史研究,2012(22):42-47.

[3] 王振忠.晚清徽州民众生活及社会变迁:以陶甓公牍之民俗文化解读[J].徽学,2000(00):127-154.

[4] 刘汝骥.陶甓公牍[M].合肥: 黄山书社,1997.

[5] 冯熙.皖政辑要[M].合肥: 黄山书社,2005.

[6] 张小坡.刘汝骥与清末徽州的宪政调查和改革[J].徽学,2000(00):221-239.

[7] 张小坡.清末徽州新式教育经费的筹措与配置研究[J].安徽史学.2005(5):76-82.

Conflict between Merchants and the Gentry Class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in Huizhou—— A Case Study of the Flood Relief in Tunxi from the Book Tao Pi Gong Du

ZHANG Ping
(History and Society College,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 China 241002; College of Marxism ,Wannan Medical College, Wuhu, China 241002)

The paper probes into the dispute case of the flood relief in Tunxi, Huizhou during the 34th year of Guang xu, the emperor of Qing dynasty, recorded in Tao Bi Gong Du reflects all kinds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in Huizhou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In the new policy reformation marked by official-oriented and gentry-assistant, business merchant class becomes the main source of various taxes and levies, which inevitably triggers the opposition and conflicts between merchants and officials as well as the rural gentry. By means of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disaster relief case, we are able to find the inherent contradictions of the social order in Huizhou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Huizhou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ao Pi Gong Du; Flood in Tunxi ; Social Order

K257

A

1674-3555(2017)02-0059-06

10.3875/j.issn.1674-3555.2017.02.009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编辑:朱青海)

2016-06-03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SK2015A545);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项目(2015cxsj067);皖南医学院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WKS201513)

张萍(1980- ),女,安徽宁国人,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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