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证视角反思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2017-03-07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从实证视角反思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陈文昊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冒用信用卡行为在整体的涉信用卡犯罪中比例不高,且基于取得信用卡以及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在定性上较为复杂且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有的认定为盗窃罪,有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但在犯罪数额相当的情况下量刑基本一致。教义学将“对人使用”与“对机使用”进行区隔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但这样的界定不仅加重了司法实践的负担,而且难以应对社会新型信用卡犯罪范式的出现。应当运用“以刑制罪”的思路,利用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互补关系,在考察实质合理量刑的标准上进行定罪,保证对于数额相当的情形在量刑上相一致。
冒用;信用卡;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近年以来,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可以说以“喷井式”的趋势增长。根据实证研究,仅在2009年1月至8月,信用卡诈骗案件全国立案总数就达到6 000余件,是上一年同期的2倍,涉案金额共达4.4亿元,为上年同期的2.38倍。2009年信用卡诈骗造成的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2010年更是超过了3亿元[1]。随着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多,对信用卡诈骗的行为范式以及定罪量刑做出更加清晰和准确的界定的诉求也越来越高,而在现行刑法理论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尚存在大量的模糊地带,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在冒用信用卡的问题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捡拾信用卡并使用、以其他方式取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如何定罪,更是言人人殊,将大量学者卷入讨论的漩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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