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三题
2017-03-0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6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郑州450000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26; 2.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郑州 450000)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三题
张云霄1,王高迪2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26; 2.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郑州 450000)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关键之所在,事关检察改革的成败。检察官员额制度的构建应当注重三方面内容:其一,选任制度的构建。包括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实体性问题,即员额内检察官的选任条件设置,其又分为积极选任条件和消极选任条件;程序性问题,即员额内检察官的选任程序构建。其二,考评体系的构建。员额内检察官考评体系应当突破传统的公务员考评体系,各个环节应当充分体现检察官职业化的特点。考评得分由业务、领导和民主评价三部分构成,三个部分各占一定的比例。其三,退出制度的构建。退出制度的法定事由分为三类,即强制退出、申请退出和自动退出。
检察官员额制;选任机制;考评体系;退出机制
我国检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检察业务管理制度与检察事务管理制度三个重要内容,而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又是检察业务管理制度与检察事务管理制度的前提和基础[1]。2016年9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正式发布了《“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要完善检察官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包含:“完善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健全检察官考评体系”以及“探索员额内检察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上述三项制度,正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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