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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究

2017-03-07兰皓翔

关键词:检察机关制度

兰皓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3)

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究

兰皓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3)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享有原告资格,具有政策依据和理论基础。由于该制度目前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处理好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检察机关的唯一原告资格、身份地位以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等问题显得尤为关键。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需要适时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赋予公民和社会团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明确检察机关以行政公诉人身份主动或被动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原告资格

2014年10月,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因“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该县检察院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至法院[1],该案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引起了媒体及专家学者的广泛讨论。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因此,该案虽以检察机关撤诉而告终,但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意义不容小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否具备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后,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审议中,学者们对行政公益诉讼寄予厚望。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以及法院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进行规范,加之行政机关提出种种理由进行阻止,该制度并没有为新《行政诉讼法》所接受,我国实际上并不存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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