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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构造
——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2条

2017-03-07汪中良

关键词:制度

汪中良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 400700)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构造
——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2条

汪中良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 400700)

法律规范供给不足,侵权司法认定不统一是共同侵权制度规制专利间接侵权面临的现实困境。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旨在明确专利权与公共利益的界限,知识产权的政策工具属性要求其对利益妥当衡平,特殊技术物品的认定需要对“技术性因素”特别考虑,专门的制度设计具有独立价值。应以我国知识产权应有的保护程度为依据,构建“特殊技术物品+主观故意”的辅助侵权一元立法模式。

专利间接侵权;共同侵权;利益平衡;独立说;特殊技术物品

专利间接侵权是否对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构成冲击,共同侵权制度是否足以规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独立的制度设计是否意味着专利垄断权的不当扩张,这些争议是专利法上未确立间接侵权制度的主要原因。专利间接侵权涉及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利益边界的模糊区域,这种利益的平衡点与政策的导向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际,有必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立起与我国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相适应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一、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立法考察

专利间接侵权是指引诱或者辅助专利直接侵权发生的行为,因此其并不符合“全面覆盖”的专利直接侵权认定标准。美国法院在1871年审理Wallace v.Holmes案时,判定制造和销售只能用于实施原告煤油灯的灯头之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从而拉开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序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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