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基于《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23、24条之规定
2017-03-07卢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分配
卢 洋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基于《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23、24条之规定
卢 洋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股东投资目的在于通过利润分配获得收益,因“资本多数决”和分配条件等因素,大股东操纵公司向中小股东不分或者少分利润。虽有异议回购请求权等救济方式,仍无法解决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润分配问题。《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小股东可以提出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仍略有不足,只有完善提起该诉条件,股份公司中小股东纳入权利主体,分配内容归入章程必要记载事项,才能实现投资目的,保障股东平等。
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法;司法解释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有层次的权利结构,理论界一般将其分为具体和抽象两个层面。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在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后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因此又被称为股利支付请求权。当该项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提出给付之诉。本文主要谈论的对象是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利润分配方案未被股东会批准之前,利润分配条件、利润分配方式、比例均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下的分配请求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意见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公司法解释四》)未出台之前,一般认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具有正当性和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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