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困境
——解读《公司法》第20条
2017-03-07王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王 力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困境
——解读《公司法》第20条
王 力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补充,在公司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我国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股东滥用企业独立性,并凭借自身有限责任的保护来规避责任承担现象之抑制,以及对受损债权人合法权利之维护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虽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时将人格否认制度纳入其中,但内容规范相较域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国家和地区而言过于单薄、笼统;许多重要的实际应用问题,如原被告范围、损害结果的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均未加以明确规定,以致该制度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并未发挥应有的效果,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故应对实践中所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总结、完善,并审慎适用这一规则,以免造成新的法律关系失衡。
公司独立地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审慎适用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主要的市场主体,其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优越性能有效减少股东投资的商业风险、鼓励股东投资、保护股东利益,使得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在企业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例。但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公司的此种优越性在有效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成为股东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日益严重,这有违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设立的初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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