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行为中代物清偿合意效力研究
2017-03-07程向南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效力
程向南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商事行为中代物清偿合意效力研究
程向南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代物清偿是传统民法上的概念,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常以“以物抵债”的形式出现。依照传统理论,代物清偿是要物合同,单纯的代物清偿合意并无效力,当前,随着要物合同逐渐式微,有学者提出代物清偿也不应再坚持要物。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采用传统观点,此举即引发了实践中大量的争议,究竟如何认定代物清偿之性质,成了解决以上争议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代物清偿多存在于商事行为中,商事行为有着不同于普通民事行为的原则和特点,对代物清偿制度也有着独特的需求。由于代物清偿在我国是非典型合同,依照“法无禁止皆可行”原则,结合商事行为实践对代物清偿的性质进行探究是可行的。
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合意;商事行为;清算
一、代物清偿合意概述
随着经济交往频率加快,实务中经常见到以下情形:债权债务人在签订某项合同的同时或合同履行期满后,为保障债务的履行或者结清债务的需要,约定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债务的时候,以债务人自有或第三人的某项财产抵顶所负债务。实践中,这类行为通常被称为以物抵债,在理论上即为代物清偿行为。
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1]。因代物清偿是对原合同给付标的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合意一致方可有效,因此代物清偿是一种合同行为,代物清偿也可以叫作代物清偿合同或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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