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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之检讨

2017-03-07陈岳

关键词:制度

陈 岳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之检讨

陈 岳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在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之下,及现代经济社会追求效率的背景之下,物权请求权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正当性依据。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这三种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各不相同,因此从三者的自身性质出发,通过价值及逻辑两个层面分析,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已登记的不动产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不法侵害的持续性,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近年来重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此背景之下,民法典中的宏观体系问题和微观制度问题都必然需要受到理论的检验。在体系化立法技术的影响下,构建出一部逻辑清晰的请求权体系的民法典已然成为学术界的共同追求。然而物权请求权和诉讼时效的关系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一直存在争论,该项争论又使得请求权体系下的诸多请求权的关系变得模糊不清。两者关系的理清,一来可以发挥诉讼时效的功能,二来可以影响到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因此可以说,两者之间关系的理清对于民法典的编撰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上述理论、实践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正反面论证相结合的方法对两者关系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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