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资源权的保护路径初探
2017-03-07杨昀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杨 昀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景观资源权的保护路径初探
杨 昀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景观资源权兼具公益与私益二元属性,对其法律构造理应拆解为两个部分。该权利的公力救济主要依托公民的参政权与政府的规划管理权,形式单一且治理效率低下,理应偏重私力救济。然而,公众对于景观资源权的内在价值夙求已然超越了相关的民法私力救济理论,诸如人格权理论、土地资源使用权派生理论、相邻权及地役权理论等。或许,充分发挥民法的弹性,协同自然资源法将景观资源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不当得利之债的范畴,并予以专章规定,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尝试。
景观资源权;公法;私法;救济
一、问题的提出
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的前身是圣约翰大学,始建于1877年,发展至今已三百多年历史,以韬奋楼、四十号楼、六三楼等建筑群为代表,经过后期改造,散发着中西合璧的韵味风情。然而近两年,毗邻河东宿舍的校外空地由绿地集团全盘开发,在老校区旁新建格调迥异的高楼,破坏了区域性的景观。该开发集团以华政古校观景房的名义高价出售,获取了丰厚的利润。此外,观景房住户并没有将观赏风景获得的精神收益对价给付给校方。作为特定利益受侵害的群体,诉诸何种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由此展开了一番激烈的讨论,现总结如下:1.绿地开发集团和住户侵犯了校方的准物权——独占的土地与建筑物使用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