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方向研究
——以刑事立法为视角
2017-03-07刘凌轩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刘凌轩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公诉一处,哈尔滨 150090)
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方向研究
——以刑事立法为视角
刘凌轩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公诉一处,哈尔滨 150090)
风险社会是一种被制造出来的社会,这种风险是源于人类不断发展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与以前的社会相比,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无论在规模上,程度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风险社会要求刑事政策积极应对风险,顺应情势变化,明确刑事政策的方向,进而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我国刑事政策也应当适时调整,注重刑事实体法上的宽严相济、刑事程序之上的快慢结合和刑事证据方面的高低错落,跟上时代发展,积极应对风险。
风险社会;刑事政策;犯罪
风险社会理论最早是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于1986年在《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的,贝克将社会变迁区分出三种类型:19世纪早期以前的欧洲封建社会为前现代社会;19世纪早期到20世纪中叶左右的古典现代社会为工业社会;20世纪中叶以后逐渐成型的风险社会。我国目前正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虽然是从现代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型,但是还有着传统社会的一些遗迹,风险广泛地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政策应当顺应情势变化,明确方向,进而指导刑事立法。
一、风险社会对刑事政策选择的影响
上个世纪70年代,伴随着经济高度增长,科学跨越式发展,人口问题、粮食问题、资源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等,越来越受到各国学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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