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谣言犯罪的刑事立法不足及完善
2017-03-07蔡刘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蔡刘红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我国网络谣言犯罪的刑事立法不足及完善
蔡刘红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网络谣言犯罪与传统谣言犯罪相比具有智能化、专业化、传播快、危害大等特征。我国现有刑法已经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当前网络谣言犯罪刑法规则过程中仍然存在罪名配置不合理、罪名体系不完善、诉讼程序设置不科学等问题,在应对不断发展的网络谣言犯罪时还是捉襟见肘。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我们有必要适当增设罪名,完善罪名体系,同时实现公诉与自诉更好地衔接。
网络谣言;犯罪;立法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1]。可见,我国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了解世界和表达言论的主要途径之一。随着网络言论的频繁发表,网络诽谤、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一度甚嚣尘上,对公共秩序造成极大影响。因此,对我国网络谣言进行必要的制约和规范是当前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网络谣言犯罪概述
(一)网络谣言犯罪的概念
“谣言”一般是指是没有根据的传闻,如谣传、造谣等。互联网平台的迅速发展给谣言犯罪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使传统的谣言犯罪由“现实空间”向“网络空间”延伸。由此,也使得这一传统罪名演变成新的犯罪模式——网络谣言犯罪[2]。目前,“网络谣言”一词在我国并无统一的界定,只是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少量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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