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益可恢复性原理看正当的时间限度
——以追回财物致死案为视角
2017-03-07纪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纪 康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从法益可恢复性原理看正当的时间限度
——以追回财物致死案为视角
纪 康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司法实践中对于“追回财物致死案”的处理存在不一的情况。与一般的正当防卫不同,在追回财产的场合存在“法益是否可恢复”的问题,换言之,在状态犯的场合,不法状态持续,法益具有可救济性。在这种场合下,可以根据司法功利原则建立一套法益救济机制,适当放宽追回财产案件中防卫的时间范围。只要现实的不法侵害状态结束,都不能再进行正当防卫;而对于法益可恢复性犯罪,可以将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延长直至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能再减轻或者避免。
正当防卫;法益恢复;追回财物致死案;当场性原则
一、两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2015年1月2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政路与盘古路交界处摆摊卖水果时,因发现被害人许某音偷盗其榴莲,遂上前追赶,追至盘古路“娇兰佳人”店铺门口时,被告人谭某即用手殴打该被害人的头面部,在榴莲掉地上后,被害人许某音转身离开时,被告人谭某又用手推该被害人的背部,致被害人许某音倒地后头部受伤并流血。随后,被告人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谭某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1]。
案例二:2016年3月19日凌晨,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顶坛村的村民蓝某在家中睡觉,隐约发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于是起身查看,小偷陈某发现蓝某后,随即向外面的水泥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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