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权力边界研究
2017-03-07王智名代长亮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王智名,代长亮
(1.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建德 311600; 2.浙江省建德市监察委员会,浙江 建德 311600)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权力边界研究
王智名1,代长亮2
(1.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建德 311600; 2.浙江省建德市监察委员会,浙江 建德 311600)
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是,这种监督不可恣意进行,规制的根本在于权力边界的合理确定,但在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尚不健全、立法尚不完善的现实语境下,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权力边界并不明确,有必要在明确边界识别要素的同时,通过实体和程序的规制来规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权运行。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边界
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权力边界概述
(一)概念界说
1.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具体而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法律监督[1]。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权力基础是检察权,实施主体是各级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是我国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法律的统一、规范、正确实施。
2.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权力边界。权力边界的合理确定是有效防止权力重叠,确保权力规范、有效运行的先决条件。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检察权监督行政权行使的具体表现,检察机关肩负监察、督促之责,其纠举行政违法行为应该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僭越权限,正因如此,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权应坚持“不妨碍行政权行使”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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