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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后置关系从句的“小聚居”分布及其解释

2017-03-07

华中学术 2017年4期
关键词:语体后置短语

张 磊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一、 前言

“所谓‘关系从句’(relative clause)指的是修饰名词的小句,其功能相当于一个名词性定语。”[1]如“李白作的诗”中的“李白作的”即可看作一个关系从句。跨语言的研究表明,根据从句和中心名词的相对位置,关系从句可分为前置关系从句和后置关系从句。具体说来,位于中心名词前的关系从句称作前置关系从句,位于中心名词后的关系从句称为后置关系从句[2]。汉语的关系从句以前置的情况较为常见,“汉语中关系小句的位置一般是处于中心语之前,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的’字短语是位于其所修饰的中心语之前的”[3]。请看下面的例子:

(1) 真正想考大学的学生都是很努力的。

(2) 老张新买的房子在南湖边上幸福路附近。

从上例可以看出,关系从句“真正想考大学的”和“老张新买的”均是分别位于所修饰的中心“学生”和“房子”之前,因此都属前置关系从句。很多学者都认识到了汉语关系从句前置现象的普遍性,以至于主张汉语只有前置关系从句,不存在后置关系从句,“汉语被认为是VO语言中唯一采用‘关系从句+名词’语序的,成为这一倾向的唯一例外”[4]。那么,汉语果真不存在后置关系从句吗?“说有易,说无难。”事实并非如此,已有的研究[5]以及我们对语料的考察均发现,汉语中的的确确存在着后置关系从句,而且数量也不算少。只是较之前置关系从句,汉语后置关系从句分布较为集中,只倾向于出现在特定的语体中。就分布特点来看,相对于前置关系从句的分布广泛性,后置关系从句的分布则呈现出一种“小聚居”的特点。正是这种分布特性,使得后置关系从句易于被研究者所忽视。我们这里尝试结合法律语体和口语语体中的语言事实来说明后置关系从句的“小聚居”情况,然后试图从语体视角来对后置关系从句呈现特定分布的原因进行解释。

二、 后置关系从句的特定分布

(一) 法律语体中的后置关系从句

根据董秀芳[6]的研究,在现代汉语法律语体中,存在一种“的”字短语充当后置关系小句来修饰其前名词性成分的现象。我们在自建的法律语体语料库中找到了下面的例子: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6) 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如上例中,“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拘留决定不服的”位于名词性成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当事人”之后,对于这些名词性成分起着修饰作用。这些起修饰作用的后置的“的”字结构完全有理由处理为后置关系从句。本文这里赞同董秀芳的观点,“我们之所以将这类‘的’字短语看作后置的关系小句,而不看作后置定语,是因为这类‘的’字结构的内部构成都包含动词短语,是一个小句结构,不能仅包括名词性成分,也就是说名词定语不能后置于中心语”[7]。此外,由“的”字短语充当的后置关系从句大多可以转换成相应的前置关系从句,而转换前后其语义是基本一致的。如上例(5)、例(6)中的“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以及“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转换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当事人”以及“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基本意义并未发生改变[8]。

有意思的是,联系其它语言并进行对比我们发现,汉语法律语体中的后置关系从句竟同部分英语方言中的关系从句在语表形式上极为相似。请看下面的例子[9]:

(7) He had a nephew _had a big confectioner’s shop.(Farnworth方言)

他有一个开着家大的糖果甜品店的侄子。

(8) That’s about the only fighing _takes place.(Farnworth方言)

那差不多是所发生的唯一战斗。

(9) I have a friend _lives over there.(爱尔兰英语)

我有一个住在那儿的朋友。

(10) I had a witch _disappeared down a trap.(苏格兰英语)

我曾有一个消失在陷阱里的巫婆。

根据学界的研究,在不少英语方言中,对主语进行关系化时,关系从句标记完全可以不要,而且“不用标记的情况比标准英语更广泛”[10]。通常认为,汉语原本就没有关系代词,因此,至少从表面结构形式上来看,汉语法律语体中的后置关系从句同上述英语方言中的关系从句呈现出了一致性。

(二) 口语语体中的后置关系从句

汉语口语语体中同样存在后置关系从句,这种现象最早由方梅[11]指出,请看她所举的一组例子:

(11) 你比如说你跟着那种水平不高的英语老师,他根本不知道那个纯正的英语发音,他英语语法也不怎么样,你就全完了。

(12) 你站在大街上总能看见那种不管不顾的人,他看见红灯就跟不认得似的,照直往前骑,你当警察要爱生气得气死。

如上例中,“他根本不知道那个纯正的英语发音,他英语语法也不怎么样”用于修饰前面的名词性成分“那种水平不高的英语老师”;“他看见红灯就跟不认得似的,照直往前骑”则用于修饰前面的名词性成分“那种不管不顾的人”。方文分析认为,一方面,后置的关系从句具有从属性,只是起着对前面名词性成分的修饰作用,而不能独立进入篇章。另一方面,这里“他”的用法已经远远超出第三人称代词的范围,开始向非专指的方向虚化,最直接的证据是“他”有时可以回指类指性的名词性成分,再如:

(13) 出国读博的人,他往往视野会比较开阔,知道这个领域国外都做到了什么程度,大家都进行到了什么阶段。

(14) 装修口碑比较好的经理,他一般都比较懂业主的喜好和追求,他本身技术也很全面,又懂设计。

从上例可以看出,“他”分别回指类指性的名词性成分“出国读博的人”和“装修口碑比较好的经理”。因此方先生断言,“他”在汉语口语中已经逐渐演变为一个类似于英语which的关系代词。我们不妨与下面英语关系从句中的which进行比较:

(15) He was reading a book,which he had bought from London.

(16) You can find whatever you need at the shopping centre,which is always busy at the weekend.

方先生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不过在考察语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口语中除了“他”引导的后置关系从句,同样存在类似于法律语体中由“的”引导的后置关系从句[12],请看下面的例子:

(17) 金盾版图书,信誉满天飞,但据贵报社的同志们讲,你们当老总的还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格外注重选题和图书质量。

(18) “你不怕剐,俺当爹的还怕收尸哩!”

另有研究表明,除了普通话,汉语方言口语中也存在后置关系从句。有学者就研究发现,关中方言口语中同样存在后置关系从句,只是普通话使用虚化的第三人称代词“他”进行引导,而“关中方言的后置从句修饰语多用轻读的‘就是’、‘那个/兀个……的’、‘那个/兀个……那个/兀个’或零形式(只有停顿)表达”[13]。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到,汉语实实在在地存在后置关系从句,只是较之前置关系从句,汉语后置关系从句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它只倾向于分布在特定语体中。我们认为,汉语后置关系从句这种分布上的倾向性特点可以从语体交际功能以及后置关系从句自身特点上寻求合理解释。

三、 来自语体视角的解释

“语体视角的基本假设是:核心的语言特征是功能上的。因此,其突出特点是经常与交际目的、语篇的上下文语境联系在一起。不同的语体存在功能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会表现在语言形式(语音、词汇、句法等方面)上。”[14]简言之,语法适应语体,语体促成语法,语法和语体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汉语后置关系从句这种“小聚居”的分布倾向,背后必然存在着内在的功能动因。

我们先来看后置关系从句倾向出现于法律语体的原因。首先,这恐怕要从法律语体自身特点谈起。法律语体有什么风格特点呢?已有研究表明,“法律语体的风格特征是庄重性、准确性和简约性。庄重性体现了‘法的尊严和执法严肃性’”[15]。正因如此,法律语体往往排斥通俗现代的语言形式,而倾向于使用较为典雅存古的语言形式,这在词汇、句式上均有体现。后置关系从句恰好能满足法律语体在语言形式上的这种偏好。因为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语体中的后置关系从句极有可能是对古汉语句式的一种沿袭,请看:

(19) 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论语·里仁》)

(20) 民死亡者,非其父母,即其子弟,夫人愁痛,不知所庇。(《左传·襄公八年》)

(21) 使吏召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战国策·齐策》)

正是看到了古今汉语此类句式上的共同点,董秀芳[16]就建议将上面“当偿者”一类的结构看作古汉语中“以‘者’字煞尾的后置关系小句”。暂不论这种说法的正确与否,法律语体中后置关系从句的这种“仿古”特点无疑是符合法律语体庄重性的内在要求的。事实上,正如冯胜利[17]所指出的:“语体就是用语言来‘确定彼此之间距离’的一种手段和机制。”简单点说,法律语体倾向于选择“仿古”的后置关系从句,目的在于援引古语格式以便使其显得“正式”。只有这种正式,才能彰显法律本身的威严。从语用交际的角度来看,“正式就是让听者产生一种距离感,只有保持了一定的距离,说话者才能矜庄,听话者才能严肃”[18]。

此外我们还应该从后置关系从句的语义进行考量,后置关系从句一定条件下所具有的表达假设的功能,恰好能够较好地契合法律语篇的语义要求。我们这里和董秀芳[19]的观点是一致的:“法律条文所陈述的情况都具有一定假设性。……后置的‘的’字短语的结构功能单一,正适合于表达假设的情形,所以法律条文倾向于采用这种结构。”比如上面例(3)—例(6)可以替换为相应的假设分句来表达而语义基本不变(为阅读便利,这里重新排序):

(22a)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b)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如果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a)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23b)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如果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24a)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4b) 当事人如果对拘留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5a) 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25b) 国防资产如果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法律表述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假设性,是对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进行的一种预先规定。因此法律语体排斥现实性的语言表达手段,而优选非现实性的语言表达手段。后置关系从句可用于表示相应情况尚未进入现实世界的时间流程,刚好契合了法律语体的内在功能需求。

事实证明,功能因素直接促成了后置关系从句的分布特点。这不仅可以解释后置关系从句在法律语体中的分布,也可以对后置关系从句在口语语体中的出现进行解释。我们首先应该从口语语体自身特点谈起。根据语体的内部分类,较之书面语体,自然口语属一种“无准备(unplanned)的语体”。语体的特点直接制约着不同句式的分布规律。赵元任[20]曾目光敏锐地指出,前置从句通常出现在有准备的文本(planned texts)中,后置的则通常出现在较少准备的文本(less planned texts)中。赵先生的观察是深刻的,是极富启发性的。事实正是如此,作为无准备语体的口语语体中不仅定语从句存在后置现象,已有研究[21]表明,原因状语从句在汉语口语中也存在后置现象,而且占绝对优势。请看下面的例子:

(26) 反正是原来呢,没有好好学,因为画画比较忙啊,当然也是经常想偷懒。[22]

(27) 每个人都在奔波,因为谁也没有藏身之地。[23]

语用交际因素往往会对语言结构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我们这里想指出的是,汉语后置关系从句同后置原因从句一样,均是在“无准备”的话语互动交际中逐渐浮现出来的,“这是由语言交际中的互动、协调等根本因素所决定的”[24]。正是由于口语语体是无准备的,言者在组织话语的时候无时无刻不在考虑听者对于话语语义识解的需求以及同听者实时协商语义的必要。因此当言者意识到需要对信息进行进一步补充时,他自然就会临时起意,使用关系从句或者原因从句进行表达,后置的关系从句或者原因从句也就自然浮现出来。无准备性作为一种功能特征极有可能直接影响特定语体对于包括关系从句在内的所有从句的最终结构形式。

此外,根据学者[25]的深入研究发现,“在语言结构方面,无准备的语体常常表现出下列特征:所指成分的省略,话题前置,缺少连接词,句法结构简单,指代成分多,重复成分多等”。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无准备语体对于简单结构的内在要求。我们认为,无准备语体对于简单结构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关系从句的后置。由于口语语体的临时性和无准备性,不可能像书面语体中那样从容地加工复杂内嵌的关系从句结构,而只有临时在新话题之后缀加上一个修饰性的关系从句。方梅[26]也主张,自然口语中之所以会出现关系从句后置,其背后同样存在着一定的语用动因。她所认为的语用动因有两个,分别是“单一信息原则”和“线性增量原则”。方文分析指出,汉语后置关系从句提供新信息,而根据“单一信息原则”,“如果新信息超过一个,就要另起一个表述单元”;而根据“线性增量原则”,“修饰性成分提供的新信息的量越大,越倾向于放在被修饰成分的后面”。方先生的论述是卓有见地的。

四、 结论

研究表明,后置关系从句的分布呈现“小聚居”的特点,即只倾向于出现在法律语体和口语语体等特定语体中。我们尝试从语体视角对后置关系从句的这种分布特点进行了解释。

类型学的研究发现,VO型语言中,关系从句后置于核心名词是一种优势语序。根据Dryer[27]的研究,在全世界410种有关系从句语料记载的语义中,OV型语言中关系从句在核心名词之后的约占58%,而VO型语言中关系从句在核心名词之后的约占98%。汉语是否真的就是诸多学者所认为的“VO语言关系从句往往后置这一倾向的唯一例外”?结合前辈学者的研究以及我们自己的观察来看,汉语的真实情况并非如此,正如董秀芳[28]所言:“关系小句后置的优势语序即使是在汉语这个在词一类型参项上表现有点独特的语言中也是存在的。”不过从动态的语法化角度来看,较之发展较为成熟的前置关系从句,“后置关系从句在汉语共时系统中处于从章法向句法转变的过程之中,或者说还没有完全语法化”[29]。这也契合“动态浮现”的语法观,这种语法观明确对立于把语法看成一个固定的共时系统的经典语法观,而主张语法结构是话语力量驱动下不断做出的反应。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汉语后置关系从句应该也是汉语语法系统为适应交际需要而不断进行自我调适的结果,而且可以看作尚处于浮现固化的过程之中。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汉语词汇和语法关联互动的理论探讨与专题研究” 【14JJD740006】、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篇章视域下类指表达的句法语义互动研究”【17YJC7401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互动语言学视野下的汉语口语关系从句研究”【CCNU17A06013】阶段性成果。

注释:

[1] 方梅:《汉语口语后置关系从句研究》,《庆祝〈中国语文〉创刊五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0~78页。

[2] Keenan,L.Edward,“Relative Clause”,In Timothy Shopen ed.,TypologyandSyntacticDescription,Vol.2,Complex Constructions,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141-168.

[3] 董秀芳:《“的”字短语做后置关系小句的用法——兼评法律文献中“的”字短语的用法》,《语言文字应用》2003年第4期,第120~126页。

[4] 刘丹青:《语法调查研究手册》,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年。

[5] 董秀芳:《“的”字短语做后置关系小句的用法——兼评法律文献中“的”字短语的用法》,《语言文字应用》2003年第4期,第120~126页;方梅:《汉语口语后置关系从句研究》,《庆祝〈中国语文〉创刊五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0~78页。

[6] 董秀芳:《“的”字短语做后置关系小句的用法——兼评法律文献中“的”字短语的用法》,《语言文字应用》2003年第4期,第120~126页。

[7] 董秀芳:《“的”字短语做后置关系小句的用法——兼评法律文献中“的”字短语的用法》,《语言文字应用》2003年第4期,第120~126页。

[8] 董秀芳(2003)也持这一观点,她明确指出:“由‘的’字短语充当的后置关系小句大部分都可以转换成前置形式,而基本意义保持不变。”不过石定栩先生曾向笔者指出,从集合论上看,转换前后,其表达逻辑上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以“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为例,其是由“当事人”这一大集合中进一步限制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的小集合,而“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则是由“对拘留决定不服的”这一大集合中进一步限制出“当事人”这一小集合。我们认为石先生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就实际的言语交际而言,通常情况下转换前后两种结构的所指无疑是相同的,“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与“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当事人”的指称对象往往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关系从句发生后置,较之相应的前置关系从句,基本语义并未发生变化。在此向石先生致以诚挚谢意!

[9] Kortmann,Bernd,“Typology and Dialectology”,In Bernard Caron ed.,Proceedingsofthe16thInternationalCongressofLinguists,Paris,1997.CD-ROM,Amsterdam:Elsevier Science,1999.

[10] 刘丹青:《语法调查研究手册》,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41~50页。

[11] 方梅:《汉语口语后置关系从句研究》,《庆祝〈中国语文〉创刊五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0~78页。

[12] 左思民教授曾向笔者指出,所谓的后置关系从句应该同中心名词组成同位结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后置关系从句同中心语之间的关系的确接近同位关系,但区别于同位关系的是,一般的同位结构都可以互换位置,但在特定的口语语体中,此类后置关系从句一般都不能前置,如口语中一般不说“当老总的你们”、“当爹的俺”,这正是由特定语体的交际功能所制约的,下文有详细论述。在此谨向左思民教授致以诚挚谢意!

[13] 唐正大:《与关系从句有关的三条语序类型原则》,《中国语文》2006年第5期,第409~422页。

[14] 张磊、姚双云:《从语体视角考察指类句的句法特征和分布情况》,《语言教学与研究》2013年第2期,第74~81页。

[15] 陈炯:《法律语体中常用词语的特点》,《汉语学习》1987年第1期,第28~29页。

[16] 董秀芳:《“的”字短语做后置关系小句的用法——兼评法律文献中“的”字短语的用法》,《语言文字应用》2003年第4期,第120~126页。

[17] 冯胜利:《论语体的机制及其语法属性》,《中国语文》2010年第5期,第400~412页。

[18] 冯胜利:《语体语法及其文学功能》,《当代修辞学》2011年第4期,第1~13页。

[19] 董秀芳:《“的”字短语做后置关系小句的用法——兼评法律文献中“的”字短语的用法》,《语言文字应用》2003年第4期,第120~126页。

[20] 赵元任:《中国话的文法》,丁邦新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0年,第233页。

[21] Biq,Yung-O.,ChineseCausalSequencingandyinweiinConversationandPressReportage,Berkeley Linguistic Society,21,1995,pp.47-60.宋作艳、陶红印:《汉英因果复句顺序的话语分析与比较》,《汉语学报》2008年第4期,第61~71页。

[22] Biq,Yung-O.,ChineseCausalSequencingandyinweiinConversationandPressReportage,Berkeley Linguistic Society,21,1995,pp.47-60.

[23] 宋作艳、陶红印:《汉英因果复句顺序的话语分析与比较》,《汉语学报》2008年第4期,第61~71页。

[24] 宋作艳、陶红印:《汉英因果复句顺序的话语分析与比较》,《汉语学报》2008年第4期,第61~71页。

[25] 陶红印:《试论语体分类的语法学意义》,《当代语言学》1999年第3期,第15~24页。

[26] 方梅:《汉语口语后置关系从句研究》,《庆祝〈中国语文〉创刊五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0~78页。

[27] Dryer,S.Matthew,“The Greenbergian Word Order Correlations”,Language,68,1992,pp.81-138.

[28] 董秀芳:《“的”字短语做后置关系小句的用法——兼评法律文献中“的”字短语的用法》,《语言文字应用》2003年第4期,第120~126页。

[29] 方梅:《汉语口语后置关系从句研究》,《庆祝〈中国语文〉创刊五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0~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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