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的首都*
2017-03-06王锴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6期
王 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4年2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考察工作时提出,要明确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和强化首都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首都核心功能。2015年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上进一步指出,要疏解北京的非首都功能。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首都是什么?北京为什么作为首都?首都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功能?如何维护首都功能的发挥?目前对于首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地理学、经济学、市政学、政治学、历史学领域,1周振鹤:《中国历史上五大都城定位的政治地理背景》,载周振鹤:《中国历史政治地理十六讲》,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45—260页;连玉明:《首都战略定位: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北京之路》,当代中国出版社2015年版;郑新业、魏楚:《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的功能疏解与产业协同:基于首都核心区的视角》,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彭兴业:《首都城市功能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吴殿廷等:《定都与迁都——兼论中国迁都问题》,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辛向阳等主编:《首都中国——迁都与中国历史大动脉的流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版。缺乏法学的视角,尤其是缺乏宪法学的视角。2目前,宪法学教材中对首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历史事实的描述,缺乏对其规范性内涵的挖掘。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135页;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487页;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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