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史钩沉
2017-03-06本栏目文图资料由中国律师博物馆提供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6期
本栏目文图资料由中国律师博物馆提供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被引进。清末律师业得到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正式列入立法议程。民国时期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发展的重要时期。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废除封建专制制度、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性质的国家政治制度。同时,也仿照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确定了全面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的蓝图,其中包括改革司法审判体制,建立律师辩护制度。
在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及宣传方面,著名法学家伍廷芳起到重要作用。伍廷芳为清末著名法律改革家,留学欧洲,熟悉西方各国近代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1874年至1876年在英国伦敦林肯律师学院学习,是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

伍廷芳(1842~1922年)
1902年,伍廷芳被清政府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与沈家本一道,主持晚清修律活动。在修律过程中,他竭力主张全面引进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南京临时政府各部门也纷纷行动,从管制、立法、舆论等方面为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创造条件。
1912年9月16日,民国政府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人。
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首部《律师法》和《律师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奠定了国民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基础,也是现在我国台湾地区律师制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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