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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金字塔:法院统属结构及其调整

2017-03-06张建伟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6期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我国,法院是金字塔型统属结构,长期存在高度行政化的弊端。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应当致力于改变这种统属结构,在确立司法机关分权结构方面作出努力。为此需要打破司法机关行政化体制,避免在司法体制中建立科层制度;将司法职权下放给法官,审判委员会改为法官委员会或资深法官会议,并调整其职能配置;将法院内的司法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分开,重新规划司法行政职能。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在即,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界对这部法律的修改有无释放出热情,是观察该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重要性的主要指标之一。如果人们关切这部法律,最应关切的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不同的人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在笔者看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在解决司法高度行政化方面理应有所作为。

在我国,审判机关行政化现象积弊已久,近些年来,审判机关对于自身行政化之反思和学术界之诟病,已经形成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种强有力的吁求。由于法院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主要由法院组织法加以确定和调整,而法院组织法应当建立在对于司法权配置、司法组织行式与司法活动的规律的体察的基础之上。因此,对于法院组织法修改,应当寄予厚望的是,调整司法权配置和法院的实体结构,借以凸显法院的司法属性,进而确保司法权不受外界不当干预,为司法公正提供体制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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