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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性、主体间性到他在性:现代社会治理的演进逻辑

2017-02-26孙秋芬

关键词:主客体客体主体

□孙秋芬

从主体性、主体间性到他在性:现代社会治理的演进逻辑

□孙秋芬

传统社会治理建立在主体性范式基础之上,通过主体性原则来实现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支配性地位,但这导致自我中心化的倾向,陷入政府治理危机。20世纪后期,主体间性范式的提出,将社会治理视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交往过程,社会治理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了很大的拓展。主体间性理论的提出使得社会治理成为主体间共同参与、共同在场的行动,而不再是政府的垄断行动。但是,主体间性的社会治理模式试图在沟通、协商的过程中促使形成共同决策的想法,在当前的主客体中心-边缘结构中难以实现,因而变成在想象中构建的乌托邦式的交往世界。当前,他在性原则的出现,是对主体性原则的彻底颠覆,意味着一种新的理解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社会治理模式的产生。

主体性;主体间性;他在性;社会治理

如何看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社会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和关键议题。纵观以往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我国学者归纳了三种主要的理论架构: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二是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框架[1]91-92;三是马克思的“社会决定国家、国家反作用于社会”的架构。在前两种理论架构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主体性思维,要么社会是主体,要么国家是主体,总之,在权力的关系配置中,谁掌握权力,谁就是主体,另外一方则成为客体,接受主体的控制与管理。马克思的理论架构则为他在性原则的理论渊源,虽然他没有明确提出他在性原则,但是他早就意识到传统哲学的主体性原则对人的个体性的泯灭,力求赋予人以他者的社会性维度来拯救人的个体性,这实际上昭示了当代哲学的他在性原则的诞生。

近代社会在自由主义的架构中确立了以社会为主体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市民社会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生成了“自我”意识,自我的发现使得个人挣脱了国家的束缚,获得了主体性的地位。因此,我们有理由将这样一种主体称为“自我—主体”,将这样一种社会治理视为基于“自我—主体”的治理方式。然而,近代社会治理以高扬人的主体性为诉求,最后却以政府主体性的确立收场,理论与实践中的主客体发生了置换,从而使作为主体的社会沦为了“他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现代政治哲学提出了主体间性的理论设想,社会参与等理论被引入社会治理建构之中。社会的参与使得主客体边界变得模糊了,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超越主客体的二元结构,因此主体间性实际上并没有凸显出社会的行动者的特征,相反,社会参与的失败成为了社会治理失灵的替罪羊。20世纪后期出现的“他在性”转向,使政府与社会主客体二元对立的结构发生了动摇。实际上,“他在性”理念的提出意味着一种“去中心化”的主张得到了表达,政府与社会不再存在谁是中心,谁是主体的问题,而是二者都成为社会治理的行动者力量,社会治理将演变为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这条道路显然是合乎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辩证关系的论述,可以合乎逻辑地走向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的方向。

一、基于“自我—主体”的治理及其反思

西方哲学的“自我—主体”原则肇始于近代笛卡尔的“我思”哲学,他通过“我思故我在”确立了自我的存在,并将自我确定为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从而使主客体区别开来,把自我主体摆在了其哲学体系的出发点上。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直到笛卡尔时代,任何一个自为地现存的物都被看做‘主体’;但现在‘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他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2]882不过,笛卡尔的“自我”遭到了以洛克、休谟为代表的经验主义者的批判,在他们看来,任何超经验物都是不存在的,只有在感性经验的直观性和自明性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我”,由此,休谟将自我归结为“一束知觉”。

在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观点碰撞之处,康德从中获得了极大的启示,他把自我意识区分为“经验的自我意识”和“先验的自我意识”。康德对自我的处理实现了经验与先验的统合,不过他对自我的先验化是对笛卡尔自我观的升级,在笛卡尔的“我思”中,自我是与外在物质平行的,不发生直接的关系,而康德的先验自我,能够将复杂多变的经验世界进行统觉加工为一个逻辑化的知识体系,它使经验得以可能。由此,康德真正确立了人的自我主体对知识的奠基性地位。在康德的先验自我的基础上,费希特进一步提出了“绝对自我”的理念,在他看来,“我们必须找出人类一切知识的绝对第一性的、无条件的原理。如果它真是绝对第一原则,它就是不可证明的,或者说是不可规定的。”[3]6由此,到了费希特这里,自我成为了绝对的存在。之后黑格尔对“自我—主体”进行了系统的描述,他的《精神现象学》就是一部自我意识的发生史,自我意识处于“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因此,发端于笛卡尔直到黑格尔的近代哲学确立了“自我—主体”的原则,将自我塑造成一个同质的、理性的、普遍的主体。这种主体性哲学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实际生活,尤其是社会治理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近代社会治理就是主体对客体的治理。

20世纪80年代,公共治理领域对主体性问题的研究开始逐步兴起,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来审视主体性,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着社会治理的模式。从主体性视角对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主要有这样几种观点:第一,社会为主体,政府为客体;第二,政府为主体,社会为客体;第三,政府与社会均为主体,这表现为在政治的过程中,社会是主体,理论上是最高决策权力的行使者;而在行政的过程中,政府则为主体,政府垄断着执行的权力。“社会为主体,政府为客体”是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自由主义者的基本主张,他们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将国家及其政府视为个人之间彼此订立契约的结果,人民成为国家的主权者,相应的,国家成为了为社会服务的工具。这种建构在“社会为主体”基础上的自由政治本质就是限制国家的权力,使个体获得更多的自由。因此,社会治理活动始终需要以社会为中心,政府是依附于社会的。

“政府为主体,社会为客体”是黑格尔的基本主张,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他将国家视做“绝对精神”的化身,也就是把国家视为“自我”。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产生于国家,最后又统一于国家,因而,国家相对于市民社会具有优先性。对于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论断,需要从他的“正—反—合”辩证法逻辑加以把握。他认为,“伦理的最初定义是某种自然的东西,它采取爱和感觉的形式,这就是家庭。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但在下一个阶段,我们看到原来的伦理以及实体性的统一消失了,家庭崩溃了,它的成员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人来相互对待,因为相需相求成为他们的唯一纽带了。人们往往把这一阶段即市民社会看做国家,其实国家是第三阶段即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4]43其中,家庭(正)代表了普遍性,市民社会(反)则代表特殊性,而国家(合)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合。因此,国家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最终归属,是高于市民社会的,是市民社会的决定力量。

“政府与社会均为主体”的观点则是在20世纪国家治理演进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实际架构,它是一种新的主体性视角。这种观点建立在政治与行政二分的背景之下,由于政治是民主的,“主权在民”原则的存在,确保人民理应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即使人民实际上是通过选举代表来表达意愿和参与社会治理的。但在实际运行中,“代表实际上是在代替那些委托人,是在某种同一性的关系中代替他们”[5]157,因而,代表一旦选择出来,他们往往就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性,不一定成为人民的忠实代表。由此,人民实际上成为了间接的主体,被排除在社会治理过程之外。这样一来,社会治理的主客体发生了置换,原本应该是社会治理主体的人民成为了客体。尽管如此,这样的置换却获得了合法性,因为它得到了现代科学的保证。“我们知道,现代社会一方面在理性的追求中确立起了对技术的崇拜和对科学的迷信,另一方面又成功地将掌握了科学和技术的人纳入社会治理主体的范畴。”[6]369这导致的结果是,在追求科学和技术的进程中,社会治理主体逐步被技术专家所垄断,尤其是“行政国家”生成后,技术专家凭借知识的优势攫取了社会治理的权力,而社会公众因为缺乏专业知识,沦为了社会治理的客体,甚至被视为社会问题本身,成为社会治理主体控制和管理的对象。

回顾上述三种形式的主客体观念,启蒙思想家们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创建了基于市民社会的国家理论,且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而使他们的观点得到普遍的接受,并在实践中得到运用。黑格尔则只是“在哲学的意义上解决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问题……所以,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是失败的,也可能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此后的政治学发展并没有采取黑格尔的国家理论,而是把黑格尔以及他的国家理论封存在历史哲学的领域中了”[7]52-53。第三种观念实际上也隶属于洛克等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只不过它所表达的是20世纪30年代“行政国家”产生之后国家对社会全方位入侵的现象。其结果是,自由主义民主的理想只能在政治过程中保留一种“形式民主”,而在行政过程中,政府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治理主体。从中可以发现,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经历了一条从民主向科学转变的路径,确立起了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人民或者社会只在名义上保留着主体性地位,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政府是治理的执掌者,是社会治理的中心。也就是说,落实在“自我—主体”基础上的民主政治从张扬人的主体性出发,最后却走向了它的反面,反而使人沦为了客体。

如此,政府作为主体,便意味着社会处于政府的控制与排斥之下,社会也就被当做政府认识和治理的对象,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力被遮蔽,故其主体性被湮没,这就出现了当今政治生活中公民政治冷漠的局面。所以,在主客体的分化中,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实际上走向了反民主的方向,或者说正是主客体的结构导致了社会治理中各种各样反民主的行为。

二、主体间性视域内的社会治理及其困境

主体性原则下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以政府的自我中心主义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政府作为唯一的主体,将作为客体的社会视为物化的认识对象,它不仅没有把社会视为自己服务的对象,而且将对方视为实现目标的手段或工具。事实上,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事务及其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由这种复杂性造成的不确定性导致政府作为唯一的社会治理主体和权力中心的失灵。社会治理不再能够仅仅依靠技术专家实现其有效性和合理性,而是需要政府、公众、社会组织及其个人等多主体的共同治理。显然,这些已经超出了主客体二元为基础的主体性视域下的治理模式。基于此,主体间性开始成为社会治理的新思路。

主体间或主体际,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关系,它超出了主体与客体关系模式,进入主体与主体关系的模式[8]199。主体间性思维的提出与主体性原则遭遇的困境有极大的关系,主体间性力图避免由主体性所导致的自我中心主义或主体性暴政,强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平等”,从而实现主体间的协同治理。胡塞尔所开创的现象学,对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给予了重要的关注。自《逻辑研究》以来,胡塞尔就一直批判笛卡尔的我思理论,反对主客体对立,不过他提出的“先验自我”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唯我论的泥淖。面对唯我论的责难,胡塞尔必须“寻找一条道路,从自我的内在性走向他者的超越性”[9]89。他提供的方法是“移情”,“移情作用起着一种达到他人自我主体、进入他的知觉和经验区域的桥梁作用——这一区域包括我自己的肉体或者作为他人的另一个我(alter ego)的我自己”[10]44。这样,自我与他人就具有了交互主体性,共存于一个共同体之中。“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一种移入或同感,如此被经验到的他人,就并非真正的他人,而只是同一个自我的‘映现’和‘传递’,是我自己的一个‘变样’。因此,本应当标志着不同于我(other than I)的他人(the other)最终变成了另一个我(the other I)。‘other than I’中的‘than’被抹去了”[11]。所以,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本质上还是同一个自我,即自我和他我。事实上,这是现象学的局限,从交互主体性出发,我们得出的只能是主体性,无论是海德格尔的“共在”,还是梅洛—庞蒂的“交互世界”,都只是隐约地指向了主体间性,并没有突破主客体对立。

不过,多迈尔指出,“在20世纪中,交互主体性问题并不是现象学运动的专利品,尽管这一运动的成员们可能对主体给予了最为彻底和全面的研究。符号的相互作用论(symbolic interactionism)、角色理论、日常语言哲学和交往分析学派等理论流派的一些发言人,也考虑了这一问题。”[10]129其中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对社会发展理论有重要的贡献,我们这里重点考察他的理论观点。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概念所涉及的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的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起一种人际关系。行为者通过行为语境寻求沟通,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解释(interpretation)的核心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协商对共识的语境加以明确。”[12]84所以,在交往行为中,人们不是在主体—客体的结构框架下认识对方,并以此为依据开展行动,而是在交往理性的指引下进行协商与沟通,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开展行动。“交往理性所涉及的不是一个自我捍卫的主体——该主体通过想象和行为而与客体发生联系,也不是一个与周围环境隔离开来的永久的系统,而是一种由符号构成的生活世界,其核心是其成员所做出的解释,而且只有通过交往行为才能得到再生产。”[12]380由此,通过交往行为和交往理性的阐释,哈贝马斯为我们描绘出生活世界中的“主体间性”的图景,交往主体通过解释达成共识的过程。

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理论对政治哲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在批判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民主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即话语民主或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正是他的交往行动理论转化为实践得出的方案。哈贝马斯指出,“话语理论在更高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这些无主体的交往,无论是在作出决策的政治实体之外或之内,都构成了一个舞台,好让关于整个社会重大议题和需要管理的内容的意见和意志能够形成,并且多少具有合理性。非正式的意见形式贯彻在制度化的选举抉择和行政决策当中,通过它们,交往权力转换成了行政权力。”[13]289也就是说,在交互主体中,人们的协商和对话可以形成交往权力,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转换为行政权力。显然,协商民主所描绘的社会治理过程超越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主客体二元对立,而是平等的个体之间的协商与对话的过程,最终以达成共识的方式明确行动方向。所以,协商民主是包含重振人民主体的抱负的,并由此获得巨大的支持,在社会中掀起了一股参与治理的浪潮。

主体间性社会治理作为主体性治理的替代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后者所具有的自我中心化问题,力图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沟通,走向平等与合作。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主体间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超越主体性思维模式。有学者认为,“‘主体—主体’的模式并没有完全否定和取代‘主体—客体’模式。一方面,‘主体—主体’关系是以‘主体—客体’关系为背景的。主体与主体作为复数的主体,与他们共同的客体仍然处于‘主体—客体’的关系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主体—主体’关系是更宏观的‘主体—客体’关系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主体—主体’关系中,每一主体作为对方的对象性存在,具有一定程度的客体性。无论是从认识论还是从实践论上讲,他人不完全是客体,但也不完全不是客体。在人与人之间,每个人作为现实的存在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具有主客体二重性。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主体—主体’关系中包含着更微观的‘主体—客体’关系。”[8]201所以,立足于主体间性的社会治理没有突破主客体的结构,这同样体现在协商民主制度之中。

虽然协商民主论者要求所有的公民在表达方面拥有平等的发言权,而不受社会地位或权力的影响,但是协商民主还是处于代议制的制度框架之下,那么,不平等的中心-边缘表达结构就仍然存在,参与者在实际协商的过程中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平等。艾丽丝·扬指出,“议会中的论证和法庭上的抗辩并不是完全自由、公开的公共论坛,即期间所有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表达要求并给出理由。这些制度并不将讨论视为对每个人的观点予以公开、对等的承认,而是将协商塑造为竞争式的。协商就是竞争,争论各方都以赢得辩论而不是达成相互理解为目标。‘更佳的论证力量’所产生的同意,意味着不再能提出进一步的反驳,也就是承认自己的失败。协商规范的竞争性特征揭示了权力重新进入协商场所的方式,即使协商论者声称已经排除了权力因素的影响。”[14]120也就是说,尽管协商民主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建立在结构不平等基础上的沟通与协商只不过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因而在现实中不免落于失败。

另外,即便我们将中心—边缘结构悬置起来,基于主体间性的协商民主就足以保证共识的达成吗?在当代多元主义社会,参与者在文化、视角和利益上常常存在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往往是不可化约的,那么,如何处理差异就成为共识的关键。协商民主所能寻求的路径也只能是“抵净”差异,就是排斥差异,从而达成表面上的共识,也就是说,主体间性关系暗含着主体的同一性,忽视主体间的差异,或者说采取一定的手段消除差异。从自我与他人的关系视角来说,自我将把他者转化自我,从而消除他者性,这证明了主体间性本质上还是一种主体性。在列维纳斯看来,他者是绝对的,他性也是不可还原的,因此,他强调他者的他在性。由此看来,只有他在性才能从根本上突破主体性,在此基础上构建社会治理也将成为我们在新时代的探索方向。

三、他在性:社会治理的新视域

他在性是20世纪后期出现的一种哲学思潮,它反对主客体二元对立,强调他者的存在。他在性与主体间性有很大的不同,在主体间性视域下,他者不过是另一个自我,自我对他者的认识是一种类比推理,通过共现触及他者,最终他者要被还原为自我,自我与他者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对于他在性理论来说,他者具有纯粹的他性、独特性、外在性和超越性,所以他者不是另一个自我,也不能被还原为自我,而且自我对他者是有责任的。因此,他在性对自我与他人关系的定位从根源上破除了“唯我论”,他者不再包含于“自我—主体”的内在性之中,摆脱了被工具化、中介化的命运。为此,“他在性”成为当代哲学的主导性原则,体现了当代哲学对近代哲学“自我—主体”性原则的超越性维度。“他在性”原则反映到社会治理中,意味着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将得到根本性的颠覆,与马克思关于国家建构的设想相契合。20世纪后期起,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他在性的意义,并从他在性的视角出发思考社会治理重构的方向。

他在性原则得益于列维纳斯所开启的他者伦理学。“他者”是列维纳斯思想的核心。在他看来,可以被还原为自我或同一的他者,是“相对的他者”,这是本体论思维中的他者概念,是列维纳斯所要强烈反对的。列维纳斯所提出的他者概念是绝对意义上的他者,是一个处于我的理解之外、有着不可还原的陌生性和异质性的他者,拒绝着自我的同一化和总体化。对此,列维纳斯指出:“量的范畴,乃至质的范畴都无法描述他者的相异性,因为他者并非只是简单地拥有一种不同于我的气质;可以说他人所表现的性质就是相异性。”[15]116-117正是由于这种相异性,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关系不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融合”,而是一种“面对面”(face to face)的原初的、不可还原的关系。因此,在自我遭遇他者的时候,他者并没有成为意识理解的对象而仍然保留着绝对的他性。绝对的“他性”便构成了列维纳斯异质性伦理学的根本基础,在他看来,自我对他者有无限的责任,即“我为全部的责任负责,也就是说,我为所有的他者负责,为他者中的所有(东西)负责,甚至为他们的责任负责。我总是比所有的他者多一个责任”[16]99。

列维纳斯探讨的“我—他”关系类似于布伯所说的“我”—“你”关系。布伯区分了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我—你,作为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我”—“它”,强调前一种关系不可化约为后一种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以一种令人信服的、引人注目的和非常细腻的方式区别于主客体关系。列维纳斯充分肯定,布伯强调这种不可化约性是布伯对西方思想的主要贡献。列维纳斯与布伯之间的主要差异就在于列维纳斯否认“我—他”关系是对称、平等和交互责任的,而布伯则认为“我—你”关系一开始就是交互性的,主体间性显现为一种交互责任,双方可以互换位置[17]145。由此可见,在他在性理论中,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主体间的交互性,而是非对称的伦理关系,自我是朝向他者的,为他者服务和负责的,只有这样,自我才能实现自己的存在。因此,他在性原则的提出,与主体性和主体间性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彻底地改变了自我与他人的关系,终结了主客体二元对立,对社会治理建构而言,有着革命性的意义。由此,以他在性为向度建构社会治理,为现代社会治理变革找到了一个新的切入点。

首先,他在性意味着主客体关系的终结,以“无中心”为基点的新的社会关系的重建,这样就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打开了空间,社会治理真正实现从“控制”到“合作”的转变。如上文所说,在他在性视域中,自我不再是认识的主体,主客体结构也遭到瓦解。罗斯诺认为:“消除了主体,也就中止了任何关于世界为之主体和客体的划分。它破除了主—客二分法,摧毁了一方胜过另一方的权威地位,中断了同主体范畴相联系的独断权力关系,并由此消除了其隐藏的层系(等级系统)”[18]61。就社会治理的现实而言,政府主体地位的丧失,就意味着政府凭借自身的科学和技术优势,对作为他者的公众进行控制和支配也就失去了合理性,政治精英所拥有的权力因为主客体的结构而被消解。如果非说社会治理需要主体,那么也是一个泛主体,多元主体,即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而且是平等的主体,在共同行动中开展合作。合作治理是不同于参与治理的,参与治理虽然使社会作为他者主体化了,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主体,与政府间有了主体间性,但是,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他在性,是从主体性向他在性转变中的形态,没有突破主客体的中心—边缘结构,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中心主义的局面;合作治理则是建构在他在性的基础上,以平等主体的设置排除了任何具有中心主义的取向,政府与社会都是社会的行动者,在合作中开展社会治理。

其次,他在性意味着对公众的“个性”的现实专注,反对传统社会治理将人的个体性“同一”为同质的抽象物,从而将人的“自我个性”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在传统的社会治理中,政府名义上要为公众服务,但是公众作为他者,被“同一”为抽象的存在,抹杀了个体的特征。正如美谢丽尔·西姆拉尔·金和美卡米拉·斯蒂福斯所说:“我们被视为抽象的公民、投票者和某些权利的拥有者,或者是民意调查和政策研究的统计数字,而不是完整的人。……法律的制定和政策的管理面向多数或普通公众,因此,它们并不适用于任何个体。通则性的分类范畴和工具理性忽视了普通公众多样的生活形式,难以兼顾共性与个性的差别。政府管理已经日益异化为一个致力于实施管理规则与履行程序的奇异行为,难以顾及现实生活需要解决的问题。理性,特别是工具理性,扼杀了人性的关怀。”[19]35由此,后现代主义者宣称他在性是对“道德他者”的关注,主张对他者的关心需要从非特定的“他者”的抽象概念转向具体的、活生生的、真实的“他者”。也就是说,在他在性视域下,社会治理要重视个体的个性,尊重社会公众的差异。对此,福克斯和米勒担心:“他性的扩散意味着社会的碎片化在延续和膨胀。”[20]44不过,他们是在工业社会的背景下才会有这种担心的,如果我们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背景下把处于竞争中的他者转化为合作的他者,那么“‘他在性’和‘差异性’不仅不会导致进一步的社会以及人的碎片化,反而会成为社会合作的前提。”[21]85由此,尊重他性、包容他性,成为合作治理的前提,也是走向合作的必由之路。

最后,他在性意味着对政府伦理责任的重视,反对政府的自我中心主义,将“为他”作为政府自身的定位,从而使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扮演服务者的角色。在主体性条件下,自我作为独立的主体,从自我的视角去认识他人,将他人设定为客体,完全没有对他人的责任,这就是自我中心主义在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列维纳斯批判说:“我们怎么能够维持人们之间的特别的‘我—你’关系,而不引出责任的伦理意味呢?”[22]32在他看来,自我对他人负有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是建立在“自我是他人的人质”的非对称的基础之上的,用他的话说就是:“从我到我自己终极的内在,在于时时刻刻都为所有的他人负责,我是所有他人的人质”[23]121。也就是说,从他在性出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对称的,社会始终是政府行动的出发点,政府对社会负有无限的道德责任。这与自由主义学者所提出的“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不同,虽然他们也承认社会的第一性,国家及其政府要为社会负责,但是他们的理论是建立在目的-手段的基础之上的,即社会是目的,国家是手段,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中,任何人和事都成为工具化的,最终必然出现工具理性霸权,从而使得工具理性变成了支配、控制人的力量,导致人的异化和物化。而在他在性视域下,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政府无论是从目的上还是手段上都是为了社会,这样,政府所承担的也不是控制和支配社会的职能,而是在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扮演服务者的角色,通过服务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建构起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

总之,无论是基于主体性还是主体间性的社会治理都有着自身的理论深刻性,也带着鲜明的时代性,这也体现在人们对社会治理的探索。然而,当基于主体性的管理型社会治理陷入困境而无法自拔、而主体间性又无能为力之时,人们对社会治理的进一步探索便显得更为紧迫。因此,从主体性、主体间性到他在性不是偶然的理论演变,而是具有一定的时代必然性。只有从他在性出发,社会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走出主体性的困境。他在性向度所体现的革命性变革,最终体现为社会治理结构和方法的彻底置换。从他在性出发,避免了传统自我视角的内在性局限,摒弃了中心主义,使得政府与社会得以开展合作治理,并在合作治理的体系中建构服务型政府。因此,他在性理论为未来社会治理建构指出了一条可能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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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Subjectivity,Inter-subjectivity to Alterity:the Evolutionary Logic of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

SUN Qiu-fen,Nanjing University

The traditional social governance is based on the subjectivity paradigm,and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a government in social governance is realized through the principle of subjectivity.This has led to a self-centered tendency and fallen into a crisis of government governance.In the later part of 20th century,the inter-subjectivity paradigm proposed to regard social governance as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ety,and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were greatly expanded.The theory of inter-subjectivity makes the social governance become a common participation of inter subjectivity and the action of copresence, rather than the monopoly of the government.However, inter-subjectivity social governance model tries to achieve the common decisions in the process of communication, negotiation, it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it in the current subject center-edge structure,and thus become a visional relationship that constructs a utopian world.At present,the appearance of the principle of alterity is a radical reversal of the principle of subjectivity,which means a new model of social governance by which we can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ubjectivity;inter-subjectivity;alterity;social governance

C93-02

A

1671-7023(2017)06-0020-07

孙秋芬,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江苏省教育厅重大项目“推进政务公开和阳光政府建设问题研究”(2013ZDAXM006)

2017-08-16

责任编辑 胡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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