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构建
2017-02-21刘益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3期
摘 要:俗话讲“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之严峻不言而喻,若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会有效缓解这一问题。本文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的基本定义、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阐述此制度实行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强制责任;必要性;可行性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概述
在进行研究之前,首先要把概念问题搞清楚,因为“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1]。
(一)概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強制责任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政府发布行政命令,强行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建立其责任保险关系的责任保险。[2]食品强制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险种中的一种,主要以缓解食品安全带来的赔偿问题为目的,我国类似的制度还有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具体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消费者因食用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或提供的食品而导致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产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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