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2017-02-21商顺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3期
商顺立
摘 要:该文就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介绍了其概念、产生、类型,结合实务探讨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截止2011年11月25日,甲公司代存乙公司一级大豆油66.2054吨、四级大豆油25.30348吨,折合价款818,519.22元。因代存豆油下落不明,乙公司遂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18,519.22元。一审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保管物毁损或者灭失,并未要求返还保管物而直接主张赔偿于法无据,从而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谁主张,谁举证。遵循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判决似乎是正确的?一审已经确认了乙公司提交的确认函、国内各地豆油市场交易日报等证据,可以证明:截止2011年11月25日,被告代存原告一级大豆油66.2054吨、四级大豆油25.30348吨,折合价款818,519.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乙公司就保管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承担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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