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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2017-02-21于佳佳

北方法学 2017年1期

摘要:重大医疗过失意味着,诊疗行为表现出对患者安全的有意识漠视。重大医疗过失的典型行为类型是,明知从事医疗所需要的前提条件严重欠缺,却冒险开始或继续实施诊疗,以及在诊疗中轻率冒险或不注意而未认识到应该认识到的显著危险。最近,在医学判断错误成为问题的案件中,刑事司法的介入反映了医疗过失处罚范围的扩大化趋势。

关键词: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罪重大医疗过失合理慎重医生标准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1-0099-15

在我国,医疗过失可以成为处罚的对象。《刑法》第335条的医疗事故罪为处罚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并非所有导致患者死伤的医疗过失都值得处罚,只有在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此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09年12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指出,“严重不负责任”包括 “无正当理由拒绝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和“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第56条第2款)。“严重不负责任”限定了处罚范围,但是,其判断标准未必清楚,这给实务上恰当适用法律来保障诊疗活动的安全带来了困难。笔者比较考察美国和中国的医疗过失处罚情况,探讨如何判断值得处罚的重大医疗过失。

一、美国的医疗过失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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