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视角下的专利默示许可研究
2017-02-21杨德桥
北方法学 2017年1期
杨德桥
摘要:从发生原因上讲,专利默示许可包括基于产品销售、合同关系和其他交往关系产生的默示许可三种基本形式。专利默示许可的理论基础,在英美法上主要基于其禁止反言理论,在大陆法上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专利默示许可,究其本质是专利权人和专利技术使用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非侵权关系。专利默示许可是合同法上事实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成就应当具备事实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我国司法机关有关专利默示许可的实践探索,既有成功的一面,也有有待完善的不足之处。从制度构建上讲,专利默示许可应当建筑在专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上,同时在具体规则上保持其案例法的本色。
关键词:专利默示许可事实合同诚实信用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1-0056-15
引言
意思自治是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行为是意思自治的实现工具。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就常规而言,意思表示甚至可以直接等同于法律行为。①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构成。就其样态而言,表示行为可以明示方式做出,亦可以默示方式做出。②专利实施许可,在本质上是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其专利的意思表示。专利实施许可为意思表示之一种,理应从属于意思表示的一般理论,从而划分为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之两部。随着我国专利事业日新月异的发展,专利实施许可已经成为私法生活中的日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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