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改革中商法思维的引入和运用
2017-02-21薛波
北方法学 2017年1期
摘要:当前,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的背景下,商法思维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极大重视。我国于2013年12月28日完成的公司法改革,仅仅对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进行了宽缓化处理,不具有结构性的突破。公司法再次修改的呼声渐隆。未来公司法改革,该如何引入和运用商法思维,目前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以公司担保规范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争点为视角切入,对商法思维的意义、内容体系及关键点等问题进行释疑和厘清,在此基础上就公司法改革中引入商法思维的功效及具体运用问题进行系统的阐释和论述,并对公司法改革引入和运用商法思维的留意点予以探讨,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公司法改革商法思维公司章程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1-0071-15
经过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大幅度修改之后,我国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①尽管本次公司资本制度修改在内容上明显体现出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换的痕迹,但新《公司法》实行的仍然是法定资本制,②与其配套的规范措施仍然构成公司法体系的支柱和核心。对此,有学者准确地评论到,本次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仅仅是对资本缴纳制度进行的宽缓化处理,还远远没有达到“改革”的程度。时下,公司法进一步结构性改革的呼声渐隆,③如何在未来公司法改革中,将商法思维引入和运用到公司法规范的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去,以彰显公司法自身价值目标和体系理性的基本要求,实具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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