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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害人泼汽油外因引燃致死行为如何认定

2017-02-18南宝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1期

南宝新

[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与其妻子陈某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子。2015年冬天某日,陈某带儿子以谎称去母亲秦某家的名义,坐火车去外地见网友。陈某携子离家出走,刘某到秦某家寻找陈某未果,特别生气。数日后,刘某与秦某、陈某取得联系,并约定陈某回家商谈离婚事宜。刘某遂购买了一桶90号汽油(约20升)放置于自家东偏房内,想吓唬陈某。案发当日早晨,刘某起床后,开车拉着其岳父及岳母秦某一同到火车站接陈某及其子。回家途中,刘某让其岳父将其子带至他处。刘某与陈某、秦某回家后,陈某、秦某先進里屋,刘某将院门反锁后,去东偏房提汽油桶。此时,已进屋的陈某感觉寒冷,遂将家中的“小太阳式”电暖气打开取暖。刘某提汽油桶进屋后,又将里屋门反锁,然后推开刘某所在的房间门,将汽油泼向该屋内的陈某、秦某,秦某上前和与刘某抢汽油桶,此时汽油引燃。刘某从火场中逃出并呼救,恳请乡邻救人。陈某被烧死,秦某送医院抢救数日后救治未果死亡。陈某家的房屋被烧毁,未引发更大火情。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理由是刘某主观上没有点燃汽油烧伤烧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放火罪,主要理由是刘某采用高度危险的泼汽油方式引发大火,并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危险。第四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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