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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销商销售过期食品如何定性

2017-02-18焦焜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1期
关键词:销售

焦焜

[案情]2014年3月,王某所经营的商贸公司低价进得2014年1月生产的保质期为一年的A品牌汤圆4000余盒,由于已经过了当年的元宵节,王某将该批汤圆运往冷库储存以备来年元宵节期间销售。2015年元宵节前,王某将冷库中储存的这批汤圆生产日改为2015年1月,在未获A品牌汤圆生产厂家授权的情况下销售。A品牌汤圆生产厂家证实在2015年元宵节前并未生产过涉案类型汤圆,且涉案汤圆生产日期的标注方式亦与标注工艺不符。此外,由于该批速冻汤圆已经过了保质期,不具备成分检验条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无法对涉案汤圆进行食品安全性鉴定。

本案中,对王某行为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速解]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首先,涉案汤圆是否假冒A品牌商标是王某构成本罪的关键。本案中,涉案A品牌汤圆的生产厂家,即商标权人,只证明其公司并未在2015年元宵节前生产过涉案类型汤圆及生产日期的标注方式与其工艺不符,但未能就涉案汤圆所标示商标的文字与图形是否经其授权出具相关说明。加之,有王某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涉案汤圆系王某2014年3、4月份从A品牌汤圆厂家购进。因而,无法排除涉案汤圆系出自A品牌汤圆生产厂家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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