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强奸并拿走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应如何定罪
2017-02-18周倩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1期
周倩
[案情]犯罪嫌疑人陈某见居住在同小区的卢某姿色姣好,便想与卢某发生性关系。2016年10月某日21时许,陈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尾随卢某至其家门口,准备趁卢某开门之际用铁锤将卢某打晕后实施强奸。卢某在开门时发现陈某,陈某遂用铁锤击打卢某头部(经鉴定为轻微伤),铁锤打到墙上,手柄折断。卢某害怕,让陈某不要再打她,并将120元钱交给陈某。陈某也心生畏惧,拿着卢某的钱离开现场。
本案中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较大争议,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应以强奸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应以抢劫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中止)
第一,陈某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并着手实施了强奸行为。陈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其强奸被害人的意图有多份稳定供述,并有同步录音录像,以上供述均出自陈某自愿,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在陈某被扣押的手机上发现关于“打人头什么位置最容易晕倒”的搜索词条,与其作案方式能够印证,公安机关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平台上找到陈某作案时使用的铁锤、手套、口罩等工具,以上证据均能佐证陈某供述的真实性。而且,将被害人打晕不是获取财物的必要条件,以铁锤重击被害人头部必然以人身伤害或强奸为目的。第二,在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的前提下,对其伤害行为不宜再单独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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