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律选择条款的限制性规则比较研究

2017-02-14宋浩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6年24期

宋浩

【摘要】目前,在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上,各国立法主要是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程度和范围问题持不同观点。我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相关立法对法律选择条款的限制性规则也进行了规定。但与美国马萨诸塞州立法相比,我国立法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中实体法的范围,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对非合同争议及合同关系的效力、解释、强制执行等是否适用,以及法律选择的客观联系性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

【关键词】意思自治 法律选择条款 实质性联系 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法律条款的范围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24.006

我国立法对法律选择条款的限制性规则的规定

目前,我国立法对法律选择条款的限制性规则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在选择方式上的限制。《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了当事人只能以明示方式加以选择。所谓明示方式,指的是当事人通过书面的或者口头的方式,做出含有明确选择其民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的意思。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当事人并未共同签署含有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的书面文件。此外,实践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形,即当事人自订立合同到诉讼开始这段时间里并没有以明确的方式做出选择,但在后来进行的诉讼中,却都援引了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自己认定的合同准据法,并且各方均未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一)”)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做出了适用法律的选择,即双方共同援引的国家的法律。……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