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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权的交往控制

2017-02-13苏海雨

政治与法律 2017年1期
关键词:主体

苏海雨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论行政裁量权的交往控制

苏海雨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通过裁量基准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我国推进行政法治的重要举措。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上的主体,两者的交往行为形成了行政交往。赋予行政裁量权基准具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交往属性,将行政裁量过程公开化、规则化,可以避免基准的单一细化路径,实现真正的裁量正义。应将行政裁量过程纳入到双方主体性的交往行为范式中,围绕公众参与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制违法裁量的提前转移,对行政裁量过程实现全面控制。

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交往行为;行政交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行政裁量基准根据不同的行政裁量种类,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行政征收裁量基准、行政给付裁量基准、行政奖励裁量基准等。也有学者根据功能意义将其划分为创设性行政裁量基准、指导性行政裁量基准和解释性行政裁量基准等三种类型。参见郑雅方:《行政裁量基准法律属性研究——一个类型化视角的分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部门推动行政法治细节改进的表现,也是积累行政运作经验与治理执法程序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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