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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判断*
——以被害人行为的介入为例

2017-02-13邓毅丞

政治与法律 2017年1期

邓毅丞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浙江杭州 311121)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判断*
——以被害人行为的介入为例

邓毅丞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浙江杭州 311121)

在结果加重犯中,相当因果关系不能有效控制严厉法定刑的滥用,因此,有必要对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进行限定。借鉴德国刑法中的直接性要件,在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应当以直接的因果关系进行限定。关于直接性的具体判断,有两个基本规则,一是作用力规则,在介入因素对于加重结果的作用力显著轻微的场合,特殊危险的现实化并没有受到重大影响,因而危险实现的直接性不应当被否定;二是支配性规则,即在基本行为对于介入因素具有支配作用的场合,介入因素对于加重结果的贡献可以归责于基本行为。被害人的逃跑行为、自杀行为、拒绝治疗行为、不适当的自我治疗行为以及对第三者的营救行为等介入行为能否阻断加重结果的归责,应当根据这两个基本规则进行具体的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直接性要件;直接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被害人的介入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相当因果关系在结果加重犯中的适用困境

在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判断中,被害人行为的介入对加重结果的归责有重大影响。例如,在我国,在被害人受到轻微暴力的袭击,为躲避而决然跳下悬崖的场合,行为人不会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因而不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然而,如果上述例子中的暴力程度增加,就可能逐渐提高对危害行为进行归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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