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宜采取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2017-02-13李冠煜
政治与法律 2017年1期
李冠煜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宜采取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李冠煜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德国刑法学中的客观归责论并非完美的理论,在规范论、本体论和体系论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在维持现行犯罪论体系的前提下,中国刑法学不应全面借鉴客观归责论。提倡客观归责论、反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不仅无视客观归责论的不足,而且夸大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危机,值得深入反思。客观归责论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并非对立关系,修正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部分采取了客观归责方法论。批判客观归责论本身,并不等于否定客观归责方法论。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更加契合我国刑法理论,它应当成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的发展方向。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应当借鉴危险的现实化说的判断框架,并引进结果的抽象化说和综合判断说中的部分基准。
客观归责论;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危险的现实化说;结果的抽象化说;综合判断说
德国刑法学中的客观归责论(objektive Zurechnung theorie)发展至今已趋于成熟,学界对以下观点几乎没有争议——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是根据两个相互依靠的原则来实现的:其一,一个由实施行为人造成的结果,只能在行为人的举止行为为行为的客体创设了一个不是通过允许性风险所容忍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也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其二,当行为构成的范围不包含阻碍这种危险及其作用时,那么归责就能够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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